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消債補字第266號
聲請人 賴明松
即債務人 號(戶)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 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 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 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 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 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 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 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庭法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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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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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ꆼ聲請人本人近一月內請領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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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ꆼ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回覆書│
│ (含個人綜合信用報告書、債權人清冊)。 │
├───────────────────────────┤
│ꆼ聲請人於聲請前一日回溯五年內(98年7 月29日至103 年7 │
│ 月28日)有無擔任公司/ 商行/ 自營攤販等之負責人? │
│ 若有,請提出聲請前一日回溯五年間之全部營利事業所得稅│
│ 申報書、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及五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
│ 營業額之證明文件。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
│ 形。 │
├───────────────────────────┤
│ꆼ應說明或提出: │
│ꆼ現使用交通工具為何人所有?併提出所使用交通工具之行車│
│ 執照影本。 │
│ꆼ聲請前二年(即自101 年7 月29日至103 年7 月28日)收入│
│ (含薪資、佣金、獎金、政府補助金、贍養費等)之相關證│
│ 明文件(如薪資單、薪資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 、在職暨薪資證明書)。 │
│ꆼ聲請前二年(即自101 年7 月29日至103 年7 月28日)必要│
│ 支出之相關證明文件(膳食、教育、交通、醫療、賦稅、扶│
│ 養費支出等)若無法完整提出,仍應書面說明未能提出之緣│
│ 由。 │
├───────────────────────────┤
│ꆼ聲請人列有房租支出,惟未檢附房屋租賃契約書,且未有租│
│ 金繳納紀錄,應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及「租金繳納│
│ 證明文件」,如無法提出租金繳納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
├───────────────────────────┤
│ꆼ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財產歸屬│
│ 資料清單」及「最近二個年度101 年度、102 年度之所得資│
│ 料清單」。 │
├───────────────────────────┤
│ꆼ應補正: │
│ꆼ應受扶養權利人「父親、母親、女兒」之近一個月請領之全│
│ 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ꆼ應受扶養權利人「父親、母親、女兒」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
│ 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近二個年度│
│ 101 年度、102 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 │
├───────────────────────────┤
│ꆼ應釋明有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轄區住居之事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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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ꆼ提出債務人「本人」及受扶養權利人「父親、母親、女兒」│
│ 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1 年1 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
│ (金融帳戶存摺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 │
├───────────────────────────┤
│ꆼ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420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