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03年度,23號
TCDV,103,消債清,23,2014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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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債清字第23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林承俊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清算,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林承俊自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上午10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本件清算程序之進行由辦理清算執行事務之司法事務官為之。 理 由
一、按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 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3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不足以 清償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合計約新臺幣(下同)657,076 元,前曾申請消債條例前置協商,但協商不成立。聲請人現 平均每月收入約28,197元,扣除生活之必要費用及扶養費用 約31,694元後,實不足以清償償務,爰請求准予裁定開始清 算程序等語。
三、經查:債務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債權人清冊、債務 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財產增 減變動表、財產收入與支出總額彙總表、戶籍謄本、財團法 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前置 協商不成立通知書、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財政 部中區國稅局101、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薪資明細表、相關支出及費用收據在卷可證,顯見其每月平 均收入扣除支出後,已不足清償前揭積欠之債務。是本件聲 請人主張其已不能清償債務,堪認真實。此外,債務人尚無 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之情事,復查無 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82條 第2項所定應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清算 ,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




四、法院開始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定,爰併裁定如主 文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黃炫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
書 記 官 王嘉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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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