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簡字第3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何書喬
柯艾玉
陳一霖
被 告 劉光武
廖新來
廖新同
柯美麗
廖志強
廖志昇
廖純紋
林廖秀桃
劉仲庭
劉仲昌
劉仲彬
張振興
張偉堯
張偉傑
張恩嘉
廖秀女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9 月26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劉振興 住臺中市○○區○○○○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張振興 住臺中市○○區○○○巷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莊嘉蕙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家印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