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80號
原 告 李夏伯
訴訟代理人 黃教倫律師
被 告 王恒穗
訴訟代理人 林盛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9月26日下午3時55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再開辯論理由:被告傳送「茲收到王佳惠壹拾捌萬元正,替許俊傑還債,餘額自己向許俊傑討,都跟父母沒關係」的書面給原告之時間?及其意義?是否被告於訴訟上和解成立後,以該書面同意該18萬元優先抵充本金之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幸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