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3年度,6253號
TCDV,103,司票,6253,2014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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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6253號
聲 請 人 連宏勝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張淑娟、房業姍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
其聲請:
一、確認請求利息百分之七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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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