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198號
KLDV,106,訴,198,201708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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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98號
原   告 隆通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秀英
訴訟代理人 黃重仁
被   告 林坤用
被   告 林宏哲
被   告 蔣家惠
被   告 江國倫
被   告 余順利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周逸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106 年8 月15日宣示判 決。因本件訴訟有再行調查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婷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耿珮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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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隆通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