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3年度,5852號
TCDV,103,司票,5852,2014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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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5852號
聲 請 人 盛利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佩芸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元寶齋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
其聲請:
一、㈠確認聲請人之正確名稱,並提出蓋有與聲請人名稱相符印
   文之聲請狀。
  ㈡確認相對人之名稱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具狀更正。
   (因聲請本票裁定應以發票人為相對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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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盛利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