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3年度,5765號
TCDV,103,司票,5765,2014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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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5765號
聲 請 人 楊俊賢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蕭錦榕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本件利息計算每百元日息三角之依據為何?
  ㈡請補相對人蕭錦榕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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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