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5765號聲 請 人 楊俊賢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蕭錦榕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㈠確認本件利息計算每百元日息三角之依據為何? ㈡請補相對人蕭錦榕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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