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365號
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代 理 人 李月治
相 對 人 林媁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
(一)登記日期:民國(下同)92年1月10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5,400,00 0元。
(四)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2年1月9日至142年1月8日止。 (五)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九)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林媁妮。
嗣債務人林媁妮邀同一般保證人游玉練於民國92年1月13日 向聲請人借款4,5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 金。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 詎債務人自民國103年4月13日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 期,計尚欠本金2,586,050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住宅貸款契約、 帳戶查詢表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 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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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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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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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中 │北屯區 │建功 │ │0000-0000 │建│95.00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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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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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60-│地號:臺中市北 │住家用 │總 面 積:265.82 │陽台:14.85│ 全部 │
│ │000 │屯區建功段1057│鋼筋混凝土造 │層次面積: │ │ │
│ │ │-0000 │層數:003層 │ 一層:59.05│ │ │
│ │ ├───────┤層次:一層 │ 二層:59.05│ │ │
│ │ │臺中市北屯區一│ 二層 │ 三層:59.05│ │ │
│ │ │新一街8巷2號 │ 三層 │屋頂突出物:16.12│ │ │
│ │ │ │ 屋頂突出物 │ 地下層:72.55│ │ │
│ │ │ │ 地下層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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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使用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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