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3年度,353號
TCDV,103,司拍,353,20141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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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353號
聲 請 人 李振祥
相 對 人 葉梁美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1年5月17日向聲請人借 款新臺幣(下同)4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101年8月16日 ,並於101年5月21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 擔保,設定48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因清償 期已屆至,相對人對聲請人負債400,000元而未為清償,為 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 記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 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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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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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中 │豐原區 │豐洲 │ │ 670 │田│ 12.00 │ 全 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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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臺中 │豐原區 │豐洲 │ │ 671 │建│ 48.98 │ 全 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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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