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1043號
聲 請 人 李慧貞即陳源樹之繼承人
聲 請 人 陳舜華即陳源樹之繼承人
聲 請 人 陳希聖即陳源樹之繼承人
聲 請 人 陳希銘即陳源樹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陳源樹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
㈡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之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
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提出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逕向被
繼承人住所地所在法院查詢辦理)。
㈣請具狀聲請人等是否為共同所有之三信銀行股票。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