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3年度,1043號
TCDV,103,司催,1043,2014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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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1043號
聲 請 人 李慧貞即陳源樹之繼承人
聲 請 人 陳舜華即陳源樹之繼承人
聲 請 人 陳希聖即陳源樹之繼承人
聲 請 人 陳希銘即陳源樹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陳源樹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
     ㈡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之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
      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提出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逕向被
      繼承人住所地所在法院查詢辦理)。
     ㈣請具狀聲請人等是否為共同所有之三信銀行股票。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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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