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1041號聲 請 人 邵德恭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㈡確認本件聲請人為何人?(股票為邵德恭所有),如 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㈢提出系爭股票之附表(須具備發行公司、股票號碼 、張數、股數)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