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3年度,1041號
TCDV,103,司催,1041,20141006,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1041號
聲 請 人 邵德恭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㈡確認本件聲請人為何人?(股票為邵德恭所有),如
      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㈢提出系爭股票之附表(須具備發行公司、股票號碼
      、張數、股數)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