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34797號
TCDV,103,司促,34797,2014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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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4797號
債 權 人 松富事務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財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正確姓名是否應為「廖財爲」。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侯群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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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松富事務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