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4795號
債 權 人 徐瑞苹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徐毓廷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本件債權人為何?並提出與債權人名稱相符之印文(
不得以職銜章代替)及提出其具備當事人適格之資料釋明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侯群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