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4697號
債 權 人 松富事務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財為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究為「為」抑或「爲」,
如有錯誤,請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孫竹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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