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34599號
TCDV,103,司促,34599,2014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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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4599號
債 權 人 蘇水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崔捷先李劉豪馮振武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提出債務人之住居所及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
   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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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