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4553號
債 權 人 A与A+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玉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洪金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債務人林洪金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
記事均勿省略)。
㈡確認本件請求之金額、利息起算日及有無請求滯納金,若
有,則請敘明滯納金之起迄日各為何?
㈢若請求本金有計入滯納金,則請提出滯納金部分再請求利
息或滯納金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竪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