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4398號
債 權 人 威麟磁藝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銘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金裕營造有限公司、宗義營造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本件請求之正確金額為何?
㈡釋明對債務人金裕營造有限公司請求之依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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