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4349號
債 權 人 台中市中科經貿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法定代理人 陳重熙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王應舉即王福華之繼承人、王廖秀薇即
王福華之繼承人、王美麗即王福華之繼承人、王怡雯即王福華之
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被繼承人王福華除戶之戶籍謄本。
㈡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繼承系統表。
㈣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聲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世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