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34349號
TCDV,103,司促,34349,2014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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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4349號
債 權 人 台中市中科經貿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法定代理人 陳重熙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王應舉即王福華之繼承人王廖秀薇
王福華之繼承人、王美麗即王福華之繼承人、王怡雯即王福華
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被繼承人王福華除戶之戶籍謄本。
  ㈡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繼承系統表。
  ㈣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聲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世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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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