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33846號
TCDV,103,司促,33846,201410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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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3846號
債 權 人 臺中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李三剛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趙家寶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訟 法第509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同法第508條 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亦 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於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債務人趙家寶之住址臺中 市○○區○○路○段00號,查該址為北屯區戶政事務所之址 ,此為行蹤不明者依戶籍法逕為改列之措施;而住所不明, 須依公示送達之,又督促程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 ,依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世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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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