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3546號
債 權 人 蘇棋豪
債 權 人 溫仲佑
債 權 人 黃少強
債 權 人 施永仁
債 權 人 池立耀
債 權 人 阮長春
債 權 人 許湘軍
債 權 人 陳明煌
債 權 人 周昭賢
債 權 人 楊長齡
債 權 人 歐陽義楠
債 權 人 劉益村
債 權 人 余淑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翠玉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本件之債務人為林翠玉或興龍遊覽車有限公司?若為
林翠玉請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因依狀附
證物所示其當事人為興龍遊覽車有限公司)。
㈡請提出興龍遊覽車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
均勿省略)。
㈢裁判費新臺幣6,000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
4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
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
新臺幣500元,本件債權人乃各本於自己之請求權請求債
務人為給付,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竪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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