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2799號
債 權 人 陳文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童洸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黃秀娥、陳文
良、田壬演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補正利息起算日自民國八十四年六月三日之依據為何?
㈡請補正本件之退票理由單。
㈢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童洸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業於
89年8月31日經89中字第000000000號函撤銷,請補陳該公
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
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
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
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
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
請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侯群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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