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32799號
TCDV,103,司促,32799,20141008,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2799號
債 權 人 陳文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童洸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黃秀娥、陳文
良、田壬演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補正利息起算日自民國八十四年六月三日之依據為何?
  ㈡請補正本件之退票理由單。
  ㈢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童洸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業於
   89年8月31日經89中字第000000000號函撤銷,請補陳該公
   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
   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
   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
   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
   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
   請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侯群瑜

1/1頁


參考資料
童洸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