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2646號
債 權 人 華安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梅鄭蓓菁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世偉即宥恩藥局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
回其聲請。
㈠聲請狀末之簽名或蓋章(不得以彩色影印代替)。
㈡兩造契約或債務人簽收相關單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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