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32646號
TCDV,103,司促,32646,2014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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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2646號
債 權 人 華安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梅鄭蓓菁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世偉即宥恩藥局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
回其聲請。
  ㈠聲請狀末之簽名或蓋章(不得以彩色影印代替)。
  ㈡兩造契約或債務人簽收相關單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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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安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