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31798號
TCDV,103,司促,31798,20141001,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1798號
債 權 人 民族金鑽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張玉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孟玲玲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相對人為區分所有權人之釋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林玉門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