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1707號
債 權 人 卓誠
債 權 人 陳良瑜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憶茹、徐錦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ꆼ請求清償之依據(查借款契約書約定民國122年6月26日始
屆清償期)。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張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