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31707號
TCDV,103,司促,31707,2014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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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1707號
債 權 人 卓誠
債 權 人 陳良瑜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憶茹徐錦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ꆼ請求清償之依據(查借款契約書約定民國122年6月26日始
   屆清償期)。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張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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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