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9945號
TCDV,103,司促,29945,20141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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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9945號
債 權 人 楊錦釵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葛珍珍楊欣于、楊欣淳發給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15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 依據(因所載原因事實與狀附證據不符)。㈢楊欣于、楊欣淳 之最新戶籍謄本,如為未成年人應併補正法定代理人最新戶 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此項裁定已 於103年9月24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孫竹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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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