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報清算人(裁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3年度,44號
TCDV,103,司,44,2014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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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字第44號
受 罰 人 范偉泉
上列受罰人因工二不動產有限公司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103年
度司司字第209號),違反聲報期限之規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范偉泉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就任後15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 日期,向法院聲報,違反聲報期限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下 同)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公司法第83條第1項、 第4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 司法第113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工二不動產有限公司經主管機關准予解散登記,並於 民國(下同)103年4月27日選任受罰人為清算人後,受罰人 旋即出具清算願任同意書而自103年4月29日起就任工二不動 產有限公司清算人,受罰人就任後遲至103年8月20日始具狀 向本院聲報清算人事件等情,有受罰人於本院103年度司司 字第209號呈報清算人事件所提出之民事聲報清算人就任狀 (其上蓋有本院103年8月20日收件戳章)、臺中市政府函、 工二不動產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股東名冊、股東會議紀錄 、清算人就任同意書等附於該事件卷內可稽,業經本院調閱 上開呈報清算人事件卷查核無訛,本件受罰人聲報清算人顯 逾法定之聲報期限,爰依首揭法條規定,裁處罰如主文所示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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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工二不動產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