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2年度,351號
TCDV,102,重訴,351,201410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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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35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政天宮管理委員會即大安政天宮建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天聰
送達代收人 周嬌樺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田郎等間102年度重訴字第351號損害賠償等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
同)36,243,70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6,50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文爵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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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