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35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政天宮管理委員會即大安政天宮建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天聰
送達代收人 周嬌樺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田郎等間102年度重訴字第351號損害賠償等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
同)36,243,70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6,50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文爵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美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