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醫字,102年度,26號
TCDV,102,醫,26,201410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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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醫字第26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劉恩辰
      劉記昌
      劉唐齊
      劉叔鎂
      (原名劉叔美)
      劉豐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等人間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9月16日本院102年度醫字第26號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
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50,0
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2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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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