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醫字第26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劉恩辰
劉記昌
劉唐齊
劉叔鎂
(原名劉叔美)
劉豐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等人間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9月16日本院102年度醫字第26號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
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50,0
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2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