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354號
原 告 陳棕洽
陳棕鎮
陳宗田
陳甲寅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秀雄律師
複代理人 王昱勝
被 告 張松壽
訴訟代理人 施驊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 年11月13日下午3 時,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薇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