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租賃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3354號
TCDV,102,訴,3354,20141020,3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354號
原   告 陳棕洽
      陳棕鎮
      陳宗田
      陳甲寅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秀雄律師
複代理人  王昱勝
被   告 張松壽
訴訟代理人 施驊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 年11月13日下午3 時,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薇潔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