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409號
TCDV,101,訴,409,20141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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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0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蓮莊專業不動產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呂燕玲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諸利福
      王銘乾
      林玄娟
上五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許榮ꆼ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松電器販賣股份有限公司、遠銀國
  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協貿資訊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7 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嗣於103 年9 月29日具狀減縮上訴聲明。
  查本件減縮後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 萬
  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35,150 元(各上訴人應繳納金額如附
  表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
二、本院原於103 年9 月9 日裁定命上訴人補繳第二審裁判費25
  4,940元,請上訴人改依本裁定內容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莊嘉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附表:
┌──┬──────┬───────┬────────┬────────────────┐
│編號│上訴人   │減縮後上訴請求│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計  算  式        │
│  │      │金額(新臺幣)│(新臺幣)   │                │
├──┼──────┼───────┼────────┼────────────────┤
│1  │諸利福   │200萬元    │30,033元    │135,150×(200萬/900萬)     │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
│2  │呂燕玲   │200萬元    │30,033元    │                │
├──┼──────┼───────┼────────┤                │
│3  │王銘乾   │200萬元    │30,033元    │                │
├──┼──────┼───────┼────────┤                │
│4  │林玄娟   │200萬元    │30,033元    │                │
├──┼──────┼───────┼────────┼────────────────┤
│5  │蓮莊專業不動│100萬元    │15,018元    │135,150×(100萬/900萬)     │
│  │產有限公司 │       │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原應為15,017│
│  │      │       │        │元 ,加計編號1-4 之應徵第二審裁 │
│  │      │       │        │判費,合計135,149 元,與本件應徵│
│  │      │       │        │之裁判費合計135,150 元,相差1 元│
│  │      │       │        │,由法院分配命蓮莊專業不動產有限│
│  │      │       │        │公司繳納。惟原告5 人亦可另行協議│
│  │      │       │        │由其他原告負擔此1 元)     │
├──┼──────┼───────┼────────┼────────────────┤
│  │合    計│900萬元    │135,150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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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松電器販賣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蓮莊專業不動產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專業不動產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協貿資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