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0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蓮莊專業不動產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呂燕玲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諸利福
王銘乾
林玄娟
上五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許榮ꆼ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松電器販賣股份有限公司、遠銀國
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協貿資訊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7 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嗣於103 年9 月29日具狀減縮上訴聲明。
查本件減縮後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 萬
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35,150 元(各上訴人應繳納金額如附
表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
二、本院原於103 年9 月9 日裁定命上訴人補繳第二審裁判費25
4,940元,請上訴人改依本裁定內容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莊嘉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附表:
┌──┬──────┬───────┬────────┬────────────────┐
│編號│上訴人 │減縮後上訴請求│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計 算 式 │
│ │ │金額(新臺幣)│(新臺幣) │ │
├──┼──────┼───────┼────────┼────────────────┤
│1 │諸利福 │200萬元 │30,033元 │135,150×(200萬/900萬) │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
│2 │呂燕玲 │200萬元 │30,033元 │ │
├──┼──────┼───────┼────────┤ │
│3 │王銘乾 │200萬元 │30,033元 │ │
├──┼──────┼───────┼────────┤ │
│4 │林玄娟 │200萬元 │30,033元 │ │
├──┼──────┼───────┼────────┼────────────────┤
│5 │蓮莊專業不動│100萬元 │15,018元 │135,150×(100萬/900萬) │
│ │產有限公司 │ │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原應為15,017│
│ │ │ │ │元 ,加計編號1-4 之應徵第二審裁 │
│ │ │ │ │判費,合計135,149 元,與本件應徵│
│ │ │ │ │之裁判費合計135,150 元,相差1 元│
│ │ │ │ │,由法院分配命蓮莊專業不動產有限│
│ │ │ │ │公司繳納。惟原告5 人亦可另行協議│
│ │ │ │ │由其他原告負擔此1 元) │
├──┼──────┼───────┼────────┼────────────────┤
│ │合 計│900萬元 │135,150元 │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