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金訴緝字第2號
103年度金訴緝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宗躍
選任辯護人 周復興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
度偵字第14407號、17373號、18254號、20167號)及移送併辦(
101年度偵字第20176號、23294號、102年度偵字第106號、107號
、2167號、4559號),暨追加起訴(101年度偵字第20167號、23
294號、24033號、102年度偵字第2167號、4559號),本院合併
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邱宗躍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二、「主文宣告」欄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ꆼ拾萬元。從刑併執行之。 犯罪事實
一、緣林仲怡於民國98年間,因投資失利而積欠女友陳韻婷、友 人蘇裕凱金錢,竟思以惡意違約交割股票權證之方法套利抵 債,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並基於違約交割影響交易秩序之 犯意,先於98年8月間,以「陳先生」、「王先生」、「胡 經理」及「何先生」等名義收購人頭證券帳戶,再針對已上 市之特定股票權證,利用證券集中市場集合競價之「價格優 先」、「滿足最大成交量成交,高於決定價格之買進申報與 低於決定價格之賣出申報須全部滿足」及「決定價格之買進 申報與賣出申報至少一方須全部滿足」等撮合原則(下稱集 合競價之撮合原則),以人頭帳戶與其等所掌握之關係證券 帳戶(下稱獲利帳戶)申報買賣,進而相對交易,交易成交 後即惡意放任人頭帳戶不履行交割,使證券公司陷於錯誤而 墊款後,從中套利,致生損害於證券公司,並已足以影響市 場交易秩序,並收購鄒文獻(另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另案偵辦)等人之存款帳戶作為 資金往來帳戶,以此隱匿自己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嗣於10 0年間某日,因刊登廣告收購人頭帳戶而結識邱宗躍,邱宗 躍於100年7月間,起初基於幫助林仲怡違反證券交易法之不 確定故意,將其所收購之黃豊凱於國泰證券公司之0000-000 0000號、大昌證券公司之0000-0000000號帳戶(原名黃翊哲 ,經臺中地檢署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吳仁博(經臺中地檢 署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之富邦證券公司0000-0000000號帳戶 ,將之轉售予林仲怡,從中賺取每一帳戶新臺幣(下同)10 00至2000元之代價,以此方式幫助林仲怡以上開帳戶於權證
交易市場為違約交割犯行(即100年7月8日至13日間之違約 交割部分);至100年7月14日,林仲怡以0000000000號電話 與邱宗躍通話時,於電話中告知邱宗躍上開違約交割套利之 方法後,邱宗躍遂與林仲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 在權證交易市場以意圖抬高、壓低價格後違約交割套利之犯 意聯絡,為林仲怡收購楊錦郎在國泰證券公司之0000-00000 00號帳戶、毛國運在第一證券公司之538A-0000000號帳戶、 郭文永在第一證券之538A-0000000號帳戶、余瑞松在台新證 券公司之815A-0000000號帳戶、陳勇志(均經臺中地檢署不 起訴處分確定)在統一證券公司之0000-0000000號及大眾證 券之0000-0000000號帳戶、李忠恩在大眾證券公司之000000 00000號(所涉幫助違反證券交易法部分,經本院102年度金 訴字第16號判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等人頭帳戶,並提供自 己在第一證券高雄分公司之0000-0000000號帳戶供林仲怡使 用,林仲怡並支付邱宗躍收購之人頭帳戶金錢及日常生活開 銷;另林仲怡因積欠蘇裕凱(所涉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 本院102年度金訴字第8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現由臺 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審理中)債務,林仲怡告知欲以購買股 票權證獲利之方式償還,而蘇裕凱明知在證券交易市場買賣 交易之有價證券,不得與人通謀,約定價格出售或購買股票 權證,使約定人同時為購買或出售之相對行為,且可預見林 仲怡與其通謀約定股票權證價格後,為圖獲利益,於明知不 得在證券商營業處所委託買賣或申報買賣後為違約交割,而 仍不違背其本意,與林仲怡共同基於意圖操縱股票權證價格 而為通謀買賣權證及違約交割之犯意聯絡,應林仲怡之要求 ,以蘇裕凱自己及親友等多人證券帳戶進行下單買賣,由林 仲怡通知蘇裕凱權證檔別、價格、數量及時間下單,蘇裕凱 再指示無犯意聯絡之親友張美娟、張彩雲、張瑋勝、沈恒嘉 、林益謙、李政憲(均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 定)等人以渠等之帳戶於林仲怡告知之權證檔別、價格、數 量及時間下單,達到以約定價格相對成交之目的,蘇裕凱利 用親友張美娟、張彩雲、張瑋勝、沈恒嘉(沈恒嘉並使用其 配偶陳昭妏之證券帳戶)、林益謙、李政憲等之證券帳戶, 約定如有獲利將給渠等百分之25,其餘歸蘇裕凱,如果虧損 則由蘇裕凱全數負責等語,蘇裕凱遂於林仲怡通知之時間、 權證檔別、數量,下單買賣,自行或通知張美娟、張彩雲、 沈恒嘉、張瑋勝、林益謙、李政憲等人依指示之時間、權證 檔別、數量,下單買賣,而與林仲怡使用之人頭帳戶相對成 交,林仲怡並以其使用之人頭帳戶惡意違約交割後套利,獲 利後由蘇裕凱向張美娟等親友取得獲利金額之百分之75,其
中百分之50可以抵銷林仲怡所積欠蘇裕凱之債務,餘百分之 25則作為蘇裕凱之報酬;嗣林仲怡於開盤前以各該權證當日 漲停或高於前1日收盤價格委託買進較大數量元大C6、大華 NK、兆豐10、寶來HQ、群益GI及寶來FS等股票權證,再通知 陳韻婷、蘇裕凱買賣權證下單之時間、檔別、數量,蘇裕凱 再自行或通知張瑋勝、林益謙、李政憲下單,張緯勝另通知 張永發(經臺中地檢署不起訴處分確定)下單,另李健強自 行以其所使用其妹李奕雯、妻黃佳琪之帳戶下單,在集合競 價之撮合原則下,致各該檔權證以較高成交價開盤,並使張 瑋勝寶來證券斗六分公司979U-109775號、蘇裕凱元富證券 吉利分公司592W-0000000號、黃佳琪大華證券民權分公司 572E-0000000號、林益謙大眾證券新莊分公司0000-0000000 號、李奕雯群益證券天母分公司918P-0000000號及大華證券 民權分公司572E-0000000號、陳韻婷玉山證券桃園分公司 884F-0000000號、張永發寶來證券斗六分公司979U-0000000 號、李政憲凱基證券西屯分公司0000-0000000號、邱宗躍第 一證券高雄分公司0000-0000000號及沈恒嘉所使用之不知情 妻子陳昭妏所開設之玉山證券高雄分公司0000-0000000號等 帳戶,得於同日開盤前以高價委託賣出前述股票權證予林仲 怡所利用之黃豊凱、吳仁博或楊錦郎等人頭帳戶,致獲差價 利益或減少差價損失,各該股票權證買賣情形如次:ꆼ、100年7月8日至14日之違約交割部分(意圖抬高交易價格相 對成交)
(A)元大C6權證部分:
林仲怡先通知蘇裕凱,蘇裕凱再通知張瑋勝於100年7月8日 買進100千單位(每單位買價0.41元),上開買進數量於100 年7月13日成交賣出56千單位(每單位賣價0.30元)予林仲 怡所利用之黃豊凱帳戶,雖未獲差價利益,惟賣出價格相較 於前一日收盤價(每單位買價0.13元),張瑋勝得減少差價 損失9520元。林仲怡所利用黃豊凱帳戶於上開以異常高價( 每單位買價3.00元)前委託買進120千單位,後經撮合以0.3 0元成交120千單位,卻未履行交割,成交量占該權證當日市 場總成交量434千單位之27.64%,致該權證當日以較高成交 價0.30元開盤(較前一日收盤價上漲0.17元),足以影響有 價證券市場交易秩序。
(B)大華NK權證部分:
林仲怡先通知蘇裕凱於100年7月7、11日共買進115千單位( 每單位平均買價0.90元),上開買進數量於100年7月13日成 交賣出39千單位(每單位賣價0.75元)予林仲怡所利用之黃 豊凱帳戶;李健強所利用之黃佳琪帳戶,於100年7月5、6、
7日共買進10千單位(平均買價1.30元),上開買進數量俱於 100年7月13日成交賣出予林仲怡所利用之黃豊凱帳戶(每單 位賣價0.75元);蘇裕凱並通知林益謙於100年7月5、6、11 日共買進40千單位(每單位平均買價1.23元),上開買進數 量俱於100年7月13日成交賣出予林仲怡所利用之黃豊凱帳戶 (每單位賣價0.75元),蘇裕凱、李健強所利用之黃佳琪帳 戶及林益謙等人雖未獲差價利益,惟賣出價格相較於前一日 收盤價(每單位買價0.53元),蘇裕凱、黃佳琪及林益謙等 人各得減少差價損失8580、2200及8800元。林仲怡所利用黃 豊凱帳戶,係於當日開盤前以異常高價(每單位買價4.00元 )委託買進90千單位,後以0.75元成交90千單位,卻未履行 交割,成交量占該權證當日市場總成交量2522千單位之3.56 % ,致該權證當日以較高成交價0.75元開盤(較前一日收盤 價上漲0.22元),足以影響有價證券市場交易秩序。(C)兆豐10權證部分:
李健強所利用之李奕雯帳戶,於100年7月12日買進18千單位 (每單位平均買價0.24元),上開買進數量俱於100年7月13 日成交賣出予林仲怡所利用之黃豊凱帳戶(每單位賣價0.50 元),使李奕雯帳戶因而獲利4533元【計算式如附件一、乙 ꆼ(C)所示】;李健強所利用之黃佳琪帳戶,於100年7月5 、6、7、8、12日共買進55千單位(每單位平均買價0.61元 ),上開買進數量於100年7月13日成交賣出15千單位(每單 位賣價0.50元)予林仲怡所利用之黃豊凱帳戶;另林仲怡通 知蘇裕凱,蘇裕凱再通知林益謙於100年7月5、6、7日共買 進100千單位(每單位平均買價0.67元),上開買進數量俱 於100年7月13日成交賣出予林仲怡所利用之黃豊凱帳戶(每 單位賣價0.50元)。李健強所利用之黃佳琪帳戶及林益謙等 人雖未獲差價利益,惟賣出價格相較於前一日收盤價(每單 位買價0.23元),李健強及林益謙等人各得減少差價損失 4050元及2萬7000元。而林仲怡所利用黃豊凱之帳戶,當日 是於開盤前以異常高價(每單位買價4.00元)140千單位, 後以0.50元成交140千單位,卻未履行交割,成交量占該權 證當日市場總成交量1265千單位之11.06%,致該權證當日以 較高成交價0.50元開盤(較前一日收盤價上漲0.27元),足 以影響有價證券市場交易秩序。
(D)寶來HQ權證部分:
林仲怡通知陳韻婷於100年7月7、8、11日買進30千單位(每 單位平均買價0.67元),於100年7月13日成交賣出20千單位 (每單位賣價0.37元)予林仲怡所利用之黃豊凱及楊錦郎帳 戶,雖未獲差價利益,惟賣出價格相較於前一日收盤價(每
單位買價0. 20元),陳韻婷得減少差價損失3400元。林仲 怡所利用之黃豊凱、楊錦郎等2人帳戶,則於當日開盤前以 異常高價(每單位買價3.00元)買進90千單位、30千單位( 合計買進120 千單位),後以0.37元成交120 千單位,卻未 履行交割,成交量占該權證當日市場總成交量2402千單位之 4.99% ,致該權證當日以較高成交價0.37元開盤(較前一日 收盤價上漲0.17元),足以影響有價證券市場交易秩序。(E)群益GI權證部分:
林仲怡通知蘇裕凱,蘇裕凱再通知張緯勝,張緯勝轉而通知 張永發於100年7月12日買進50千單位(每單位買價0.30元) ,上開買進數量俱於100年7月13日成交賣出50千單位(每單 位賣價0.50元)予林仲怡所利用之黃豊凱或楊錦郎帳戶,張 永發復於100年7月13日買進30千單位(每單位平均買價0.50 元),於100年7月14日成交賣出20千單位(每單位賣價0.50 元)予林仲怡所利用之黃豊凱帳戶,致於張永發帳戶合計獲 利所得12,527元【計算式如附件一、乙ꆼ(E)所示】;另 張瑋勝於100年7月7、8日買進100千單位(每單位平均買價 0.80元),上開買進數量分別於100年7月13、14日成交賣出 70及30千單位(每單位賣價分別0.50、0.40元)予林仲怡所 利用之黃豊凱或楊錦郎帳戶,雖未獲差價利益,惟賣出價格 相較於前一日收盤價(12、13日每單位收盤價0.30、0.15元 ),張瑋勝共得減少差價損失2萬1500元。而林仲怡所利用 之黃豊凱、楊錦郎等2人帳戶,則於100年7月13日開盤前以 異常高價(每單位買價4.00元)合計買進120千單位,後以 0.50元成交120千單位,卻未履行交割,成交量占該權證當 日市場總成交量1814千單位之6.61%,致該權證當日以較高 成交價0.50元開盤(較前一日收盤價上漲0.20元);林仲怡 所利用之黃豊凱帳戶,另於100年7月14日開盤前以異常高價 (每單位買價3.00元)買進145千單位,後以0.40元成交145 千單位,卻未履行交割,成交量占該權證當日市場總成交量 942千單位之15.39%,致群益GI權證當日以較高成交價0.40 元開盤(較前一日收盤價上漲0.25元)。
(F)寶來FS權證部分:
林仲怡通知陳韻婷、蘇裕凱,蘇裕凱再通知李政憲、沈恒嘉 ,由陳韻婷於100年7月11、12、13日買進83千單位(每單位 平均買價0.99元),又於100年7月14日成交賣出63千單位( 每單位賣價1.50元)予林仲怡所利用之黃豊凱帳戶;李政憲 於100年7月11日買進99千單位(每單位平均買價1.20元), 於100年7月14日成交賣出80千單位(每單位賣價1.50元)予 林仲怡所利用之黃豊凱或吳仁博帳戶;另林仲怡利用邱宗躍
帳戶於100年7月13日買進7千單位(每單位平均買價0.87元 ),上開買進數量俱於100年7月14日成交賣出(每單位賣價 1.50元)予其所利用之黃豊凱或吳仁博帳戶;不知情之投資 人范家瑞於100年7月7、11、12日買進13千單位(每單位平 均買價1.33元),於100年7月14日成交賣出12千單位(每單 位賣價1.50元)予林仲怡所利用之黃豊凱或吳仁博帳戶;沈 恒嘉利用陳昭妏帳戶於100年7月11、12日買進31千單位(每 單位平均買價1.02元),於100年7月14日成交賣出28千單位 (每單位賣價1.50元)予林仲怡所利用之黃豊凱或吳仁博帳 戶。而林仲怡所利用之黃豊凱及吳仁博帳戶,當日則是於開 盤前以異常高價(每單位買價5.00元)委託買進290千單位 後,以1.50元成交290千單位,卻未履行交割,成交量占該 權證當日市場總成交量382千單位之75.91%,致該權證當日 以較高成交價1.15元收盤(較前一日收盤價上漲0.37元), 堪足影響有價證券市場交易秩序,並使陳韻婷、李政憲、邱 宗躍、沈恒嘉所利用之陳昭妏帳戶因而各獲利為31,754元、 23,573、4,338元及13,137元【計算式如附件一、乙ꆼ(F) 所示】。
ꆼ、100年7月28、29日違約交割部分(意圖抬高交易價格相對成 交):
林仲怡再利用上開郭文永、毛國運帳戶,於開盤前以各該權 證當日漲停或高於前1日收盤價格委託買進較大數量統一BC 、統一JV、統一H7及統一EZ等股票權證,在集合競價之撮合 原則下,致各該檔權證以較高成交價開盤,並以其所利用之 邱宗躍帳戶,及通知陳韻婷、陳亭妤、蘇裕凱等人,而蘇裕 凱再自行或通知張瑋勝、林益謙、張彩雲、沈恒嘉、張美娟 等人下單,於同日開盤前以高價委託賣出前述股票權證予郭 文永及毛國運人頭帳戶致獲差價利益,各該股票權證買賣情 形如次:
(A)統一BC權證部分:
林仲怡以邱宗躍帳戶,於100年7月25、27日買進33千單位( 每單位平均買價0.12元),於100年7月28日成交賣出10千單 位(每單位賣價1.20元)予其所利用之郭文永帳戶、同年月 29日成交賣出8千單位(每單位賣價1.10元)予其所利用之 毛國運帳戶;林仲怡另通知陳韻婷、蘇裕凱,由陳韻婷於 100年7月22、25日買進60千單位(每單位平均買價0.12元) ,於100年7月28、29日合計賣出45千單位(每單位平均賣價 1.15元)予林仲怡所利用之郭文永及毛國運帳戶;林仲怡又 通知陳亭妤於100年7月25日買進20千單位(每單位平均買價 0.12元),於100年7月28日賣出20千單位(每單位平均賣價
1.20元)予林仲怡所利用之郭文永帳戶;蘇裕凱通知張瑋勝 於100年7月22日買進100千單位(每單位平均買價0.13元) ,於100年7月28日賣出90千單位(每單位平均賣價1.20元) 、7月29日賣出10千單位(每單位平均賣價1.10元)予林仲 怡所利用之郭文永及毛國運帳戶。林仲怡所利用之郭文永帳 戶則是於7月28日於開盤前以異常高價(每單位買價4.00元 )委託買進145千單位,後以1.20元成交145千單位,卻未履 行交割,成交量占該權證當日市場總成交量190千單位之76. 31%,致統一BC權證以較高成交價1.20元開盤(較前一日收 盤價上漲1.10元);林仲怡利用之毛國運帳戶則是於7月29 日於開盤前以異常高價(每單位買價4.00元)委託買進55千 單位,後以1.10元成交55千單位未履行交割,成交量占該權 證當日市場總成交量95千單位之57.89%,致統一BC權證以較 高成交價1.10元開盤(較前一日收盤價上漲1.02元),足以 影響有價證券市場交易秩序,並使張瑋勝、陳韻婷、邱宗躍 、陳亭妤帳戶因而獲利105,695元、46,092元、18,511元、2 1,539元【計算式如附件一、乙ꆼ(A)所示】。(B)統一JV權證部分:
林仲怡通知蘇裕凱下單,蘇裕凱再通知張彩雲、林益謙等 人,林仲怡再所利用之邱宗躍帳戶,於100年7月27日買進1 千單位(每單位平均買價0.46元),上開買進數量俱於100 年7月28日成交賣出1千單位(每單位賣價0.99元)予林仲 怡所利用之郭文永帳戶;張彩雲於100年7月21日買進80千 單位(每單位平均買價0.22元),分於100年7月22日成交 賣出10千單位(每單位賣價0.35元),其餘70千單位於100 年7月28日成交賣出(平均每單位賣價0.99元、0.38元)予 林仲怡所利用之郭文永帳戶;林益謙於100年7月27日買進 80千單位(每單位平均買價0.43元),前開買進數量俱於 100年7月28日成交賣出(平均每單位賣價0.99、0.42元) 予林仲怡所利用之郭文永帳戶。林仲怡所利用之郭文永帳 戶則是於7月28日於開盤前以異常高價(每單位買價4.00元 )委託買進66千單位,後以0.99元成交66千單位未履行交 割,成交量占該權證當日市場總成交量171千單位之38.59% ,致統一JV權證以較高成交價0.99元開盤(較前一日收盤 價上漲0.53元),足以影響有價證券市場交易秩序。張彩 雲、邱宗躍、林益謙帳戶因而獲利26,813元、527元、16,5 24元。【計算式如附件一、乙ꆼ(B)所示】(C)統一H7權證部分:
林仲怡通知蘇裕凱下單,蘇裕凱再通知沈恒嘉,由沈恒嘉 於100年7月27日買進200千單位(每單位平均買價0. 10元
),於100年7月29日成交賣出85千單位(每單位賣價1.50 元)予林仲怡所利用之毛國運帳戶;林仲怡所利用之邱宗 躍帳戶,於100年7月25、28日合計買進25千單位(每單位 平均買價0.10元),於100年7月29日成交賣出10千單位( 每單位賣價1.50元)予林仲怡所利用之毛國運之帳戶,另 於100年8月3日成交賣出15千單位(每單位平均賣價0.10元 )。林仲怡所利用之毛國運帳戶則是於7月29日於開盤前以 異常高價(每單位買價2.50元)委託買進95千單位,後以 1.50元成交95千單位,卻未履行交割,成交量占該權證當 日市場總成交量125千單位之76. 00%,致統一H7權證以較 高成交價1.50元開盤(較前一日收盤價上漲1.40元),足 以影響有價證券市場交易秩序,並使邱宗躍、沈恒嘉帳戶 因而獲利13,963元、118,680元【計算式如附件一、乙ꆼ( C)所示】。
(D)統一EZ權證部分:
林仲怡通知蘇裕凱下單,蘇裕凱再自行或通知張美娟下單 ,由張美娟於100年7月28日買進50千單位(每單位平均買 價0.11元),上開買進數量俱於100年7月29日成交賣出50 千單位(每單位賣價2.20元)予林仲怡所利用之毛國運帳 戶;林仲怡所利用之邱宗躍帳戶於100年7月28日買進10千 單位(每單位平均買價0.11元),上開買進數量俱於100年 7月29日成交賣出10千單位(每單位賣價2.20元)予林仲怡 所利用之毛國運帳戶;蘇裕凱於100年7月28日買進55千單 位(每單位平均買價0.11元),於100年7月29日成交賣出 35千單位(每單位賣價2.20元)予林仲怡所利用之毛國運 帳戶,另於100年8月1日成交賣出15千單位(每單位賣價0. 10元)。林仲怡所利用之毛國運帳戶則是於7月29日於開盤 前以異常高價(每單位買價3.5元)委託買進130千單位, 後以2.20元成交130千單位,卻未履行交割,成交量占該權 證當日市場總成交量265千單位之49.05%,致統一EZ權證以 較高成交價2.20元開盤(較前一日收盤價上漲2.09元), 足以影響有價證券市場交易秩序,並使張美娟、邱宗躍、 蘇裕凱帳戶因而獲利104,227元、20,846元、73,309元【計 算式如附件一、乙ꆼ(D)所示】。
ꆼ、100年8月11、12日違約交割部分(意圖抬高交易價格相對成 交):
林仲怡購得上開陳勇志所開設大眾證券中山分公司及統一證 券高雄分公司帳戶、李忠恩所開設大眾證券中山分公司帳戶 及余瑞松所開設台新證券高雄分公司帳戶,於開盤前以各該 權證當日漲停或高於前1 日收盤價格委託買進較大數量凱基
X6等股票權證,在集合競價之撮合原則下,致各該檔權證以 較高成交價開盤,林仲怡並通知陳韻婷、陳亭妤、蘇裕凱下 單,蘇裕凱再通知林益謙、沈恒嘉、李政憲下單,林仲怡則 以其所利用邱宗躍開設之第一證券高雄分公司帳戶,於100 年8月11日買進15千單位(每單位平均買價0.32元),陳韻 婷於100年8月4、5、11日買進155千單位(每單位平均買價 0.28元),陳亭妤於100年8月3、4、5日買進26千單位(每 單位平均買價0.31元),林益謙於100年8月8日買進5千單位 (每單位平均買價0.32元)、沈恒嘉於100年8月3日買進13 千單位(每單位平均買價0.40元),及李政憲於100年8月2 、3、4、10日買進120千單位(每單位平均買價0.36元)之 凱基X6股票權證,得於同日開盤前以高價委託賣出前述股票 權證予林仲怡所利用之陳勇志、李忠恩及余瑞松等人頭帳戶 。林仲怡所利用之陳勇志、李忠恩、余瑞松等3人帳戶則是 於100年8月11日開盤前以異常高價(每單位買價5.00元)合 計委託買進345千單位,後以2.50元成交345千單位,卻未履 行交割,成交量占該權證當日市場總成交量600千單位之57. 66%,致該權證當日以較高成交價2.50元開盤(較前一日收 盤價上漲2.20元)。林仲怡所利用之余瑞松帳戶另於100年8 月12日開盤前以異常高價(每單位買價3.00元)合計委託買 進98千單位,後以0.37元成交98千單位未履行交割,成交量 占該權證當日市場總成交量240千單位之40.83%,致該權證 當日以較高成交價0.37元開盤(較前一日收盤價上漲0.25元 ),足以影響有價證券市場交易秩序。李政憲、沈恒嘉、陳 韻婷、陳亭妤、林益謙、邱宗躍帳戶因而獲利191,889元、 27,175元、275,572元、56,732元、10,869元、21,703元【 計算式如附件一、乙ꆼ所示】
二、邱宗躍因前與林仲怡以上開方法獲利,認為有利可圖,於10 1年2月間,告知友人白羢升(原名白國偉,所涉違反證券交 易法部分,經本院102年度金訴字第8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 2年,緩刑5年,並應向公庫支付20萬元確定在案),乃與白 羢升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基於違約交割影響市場交易 秩序之犯意聯絡,2人亦以股票抽籤之名義蒐購人頭證券帳 戶之方式為相同行為,先事前共同收購人頭帳戶李志鈞(經 臺中地檢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元富證券同大分公司529P -0000000號(起訴書誤為第一證券新興分公司538A-0000000 號)、陳姿琳(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富邦證 券岡山分公司0000-0000000號、陳三貴(經臺中地檢署檢察 官為不起訴處分)富邦證券岡山分公司0000-0000000號、葉 忠樹(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元大證券屏南分
公司000-0000000號、元富證券屏東分公司592Q-0000000號 、黃國彰(所涉幫助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 法院102度易字第634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在案)元富證券林 園分公司0000-0000000號、陳進發(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為 不起訴處分)元大證券林園分公司981K-0000000號、葉明坤 (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新光證券高雄分公司 0000-0000000號、蔡博政(由臺中地檢署偵辦中)華南永昌 證券小港分公司0000-0000000號及楊欣潔(經臺中地檢署檢 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兆豐證券岡山分公司700S-0000000號、 周玉龍(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華南證券公司 0000-0000000號、黃姿瑜(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 分)玉山證券左營分公司884D-0000000號、羅詩婷(經臺中 地檢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國泰證券高雄分公司0000-000 0000號帳戶等人頭帳戶,2人再共同於開盤前以各該權證當 日漲停或高於前1日收盤價格委託買進較大數量DF寶來、元 大EA、2J群益、元富MX、3A群益、統一9W、日盛BF、寶來MD 、群益44等股票權證,在集合競價之撮合原則下,致各該檔 權證以較高成交價開盤,復以所收購或取得之王嘉瑞(另由 臺中地檢署偵辦中)新光證券高雄分公司0000-0000000號、 江佳璟(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富邦證券左營 分公司966F-0000000號、蔡明義(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為不 起訴處分)華南證券鹽埕分公司0000-0000000號、元大證券 高福分公司981J-0000000號、蔡銘源(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 為不起訴處分)華南證券鹽埕分公司0000-0000000號及元大 證券高福分公司981J-0000000號、吳文凱台北富邦證券公司 00000000000號、劉ꆼ文(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 分)台新證券高雄分公司815A0000000號等帳戶,於同日開 盤前以高價委託賣出前述股票權證予李志鈞、陳姿琳、陳三 貴、葉忠樹、黃國彰、陳進發、葉明坤、蔡博政及楊欣潔等 人頭帳戶致獲差價利益,各該股票權證買賣情形如次:(A)DF寶來權證部分:
邱宗躍與白羢升利用王嘉瑞之帳戶,於101年2月7日買進65 千單位(每單位平均買價0.18元),上開買進數量於101年 2月8日甫開盤時全部成交賣出(每單位平均賣價0.81元) 予2人所使用之李志鈞帳戶;白羢升又與邱宗躍以江佳璟帳 戶,於101年2月7日買進90千單位(每單位平均買價0.18元 ),上開買進數量於101年2月8日甫開盤時成交賣出63千單 位予李志鈞帳戶,另於101年2月9日賣出27千單位。白羢升 與邱宗躍以李志鈞帳戶則是於2月8日於甫開盤時以異常高 價(每單位買價1.15及1.17元)委託買進共198千單位,後
以0.20至1.17元不等買價成交198千單位,卻未履行交割, 成交量占該權證當日市場總成交量260千單位之76.15%,足 以影響有價證券市場交易秩序,並使王嘉瑞及江佳璟帳戶 因而獲利40,956元、53,347元【計算式如附件二、乙ꆼ(A )所示】。
(B)元大EA部分:
邱宗躍與白羢升利用王嘉瑞帳戶,於101年2月9日買進100 千單位(每單位平均買價0.11元),上開買進數量於101年 2月13日全部成交賣出(每單位平均賣價2.10元)予2人所 利用之陳姿琳及陳三貴帳戶。白羢升與邱宗躍所利用之陳 姿琳及陳三貴帳戶則是於101年2月13日甫開盤時以異常高 價(每單位買價2.4元)委託買進60千、60千單位,共計 120千單位,後以1.00至2.40元不等買價成交120千單位, 卻未履行交割,成交量占該權證當日市場總成交量636千單 位之18.86%,足以影響有價證券市場交易秩序,並使王嘉 瑞帳戶因而獲利198,976元【計算式如附件二、乙ꆼ(B) 所示】。
(C)2J群益部分:
邱宗躍與白羢升利用之王嘉瑞帳戶,於101年2月14日開盤 前輸入之高價(1.00元至1.30元間)賣單,周玉龍帳戶於 同日甫開盤時買進60千單位(每單位買價0.12元),惟同 時段(開盤前)有其他投資人之低價賣單,致周玉龍與王 嘉瑞無法撮合成交,與其他不知情之投資人李政益等人成 交。而周玉龍當日以異常高價1.30元買進2J群益成交60千 單位未履行交割,成交量占該認購權證當日市場總成交量 60千單位之100%,足以影響有價證券市場交易秩序。(D)元富MX部分:
邱宗躍與白羢升利用之蔡明義帳戶,於101年2月23日買進 50千單位(每單位買價0.33元),上開買進數量俱於101年 2月24日開盤前及甫開盤時全部成交賣出(每單位平均賣價 0.74元)予2人所利用之葉忠樹帳戶;白羢升與邱宗躍利用 之蔡銘源帳戶,於101年2月23日買進50千單位(每單位買 價0.36元),上開買進數量俱於101年2月24日開盤前及甫 開盤時全部成交賣出(每單位平均賣價0.87元)予葉忠樹 ,2人所利用之葉忠樹帳戶,則是於101年2月24日甫開盤時 以相對高價(每單位買價0.32、0.5、0.6及2.0元不等)委 託買進共成交145千單位【起訴書誤載160千單位】未履行 交割,成交量占該權證當日市場總成交量355千單位之40. 84%,並致該檔權證以較高成交價2.00元開盤(較前一日收 盤價上漲1.70元),足以影響有價證券市場交易秩序,並
使蔡明義及蔡銘源帳戶因而獲利20,388元、25,770元【計 算式如附件二、乙ꆼ(D)所示】。
(E)3A群益部分:
邱宗躍與白羢升利用之蔡明義帳戶,於101年3月1日買進50 千單位(每單位買價0.22元),上開買進數量俱於101年3 月3日開盤前委託賣出(每單位賣價2.00元)予2人所利用 之黃國彰帳戶;白羢升與邱宗躍利用之蔡銘源於101年3月1 日買進50千單位(每單位平均買價0.20元),上開買進數 量俱於101年3月3日開盤前委託賣出(每單位賣價2.00元) 予黃國彰帳戶;白羢升與邱宗躍利用江佳璟帳戶,於101年 2月17日買進120千單位(每單位平均買價0.14元),於101 年3月3日開盤前委託賣出95千單位(每單位賣價2.00元) 予黃國彰帳戶。白羢升與邱宗躍所利用黃國彰帳戶,則是 於101年3月3日甫開盤時以相對高價(每單位買價2.00元) 委託買進共成交200千單位未履行交割,成交量占該權證當 日市場總成交量320千單位之62.50%,並致該檔權證以較高 成交價2.00元開盤(較前一日收盤價上漲1.79元),足以 影響有價證券市場交易秩序,並使江佳璟、蔡明義及蔡銘 源帳戶因而獲利175,350元、88,743元、89,304元【計算式 如附件二、乙ꆼ(E)所示】。
(F)統一9W部分:
邱宗躍與白羢升利用江佳璟帳戶,於101年3月15日買進140 千單位(每單位買價0.57元),上開買進數量俱於101年3 月16日開盤前委託賣出(每單位賣價1.10元)予2人所利用 之陳進發帳戶。白羢升與邱宗躍利用陳進發之帳戶則是於 101年3月16日開盤前及甫開盤時以相對高價(每單位買價 1.10元,成交價0.56元)委託買進共成交221千單位未履行 交割,成交量占該權證當日市場總成交量390千單位之56.6 6%,並致該檔權證以較高成交價1.10元開盤(較前一日收 盤價上漲0.53元),足以影響有價證券市場交易秩序,並 使江佳璟帳戶因而獲利73,714元【計算式如附件二、乙ꆼ (F)所示】。
(G)日盛BF部分:
邱宗躍與白羢升利用江佳璟帳戶,於101年3月16日買進190 千單位(每單位買價0.12元),分別於101年3月19及21日 開盤前委託賣出100、56千單位(每單位賣價1.50元)予2 人所利用之葉明坤及蔡博政帳戶。白羢升與邱宗躍利用之 蔡明義帳戶,於101年3月16、20日合計買進135千單位(每 單位買價0.11元),分別於101年3月21日開盤前、28日盤 中各委託賣出50千單位(每單位賣價1.50元)予2人所利用
之蔡博政及楊欣潔帳戶。白羢升與邱宗躍利用蔡銘源帳戶 ,於101年3月21日買進40千單位(每單位平均買價0.11元 ),於101年3月28日盤中委託賣出38千單位(每單位賣價 1.50元)予2人所利用之楊欣潔帳戶。白羢升與邱宗躍利用 葉明坤帳戶則是於101年3月19日甫開盤時以相對高價(每 單位買價1.50元)委託買進共成交100千單位未履行交割, 成交量占該權證當日市場總成交量180千單位之55.55%,並 致該檔權證以較高成交價1.50元開盤(較前一日收盤價上 漲1.37元),足以影響有價證券市場交易秩序。白羢升與 邱宗躍利用蔡博政帳戶則是於101年3月21日開盤後以相對 高價委託買進共成交186千單位(分為0.50元80千單位及1. 50元106千單位)未履行交割,成交量占該權證當日市場總 成交量396千單位之46.96%,足以影響有價證券市場交易秩 序。白羢升與邱宗躍利用楊欣潔帳戶則是於101年3月28日 開盤後以相對高價委託買進共成交140千單位(分為0.50元 50千單位及1.50元90千單位)未履行交割,成交量占該權 證當日市場總成交量329千單位之42.55%,足以影響有價證 券市場交易秩序,並使江佳璟、蔡明義及蔡銘源帳戶因而 獲利214,688元、138,003元、52,486元【計算式如附件二 、乙ꆼ(G)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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