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148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耀偉
選任辯護人 王有民律師
陳瑾瑜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
偵字第25113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辯護人之意
見後,由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
決如下:
主 文
蔡耀偉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蔡耀偉係址設臺中市○○區○○路0 段000 巷0 號1 樓之偉 恩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偉恩公司,偉恩公司涉嫌違反政府採 購法部分,經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之負責人,綜理 偉恩公司各項事務,並在原址設臺中市○里區○○路0 段00 號1 樓、現改設臺中市○○區○○○街0 號1 樓之中新營造 有限公司(下稱中新公司,負責人為林清河,林清河及中新 公司涉嫌違反政府採購法部分,經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確 定)擔任專案經理與工地主任;蔡薇玲係址設臺中市○○區 ○○路00巷00號1 樓之生命樹有限公司(下稱生命樹公司, 蔡薇玲及生命樹公司涉嫌違反政府採購法部分,經檢察官另 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之負責人,並為蔡耀偉之胞姐;高三財 係址設臺中市○○區○○街00巷0 號1 樓之三財土木包工業 (高三財及三財土木包工業涉嫌違反政府採購法部分,經檢 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之負責人,並為蔡耀偉之舅父。二、緣蔡耀偉自民國94年3月間起至97年3月間止,為順利取得內 政部營建署中區工程處、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行政 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新竹分局、空軍防空砲兵指 揮部、空軍第443 戰術戰鬥機聯隊、陸軍第六軍團指揮部等 政府機關公開招標之標案,並為確保招標機關得以如期開( 決)標,避免因參標廠商未達3 家而流標,竟基於意圖影響 採購結果之犯意,而為下列之犯行:
㈠內政部營建署中區工程處於94年3 月4 日公告「臺中市虎嘯 國宅(中村)店鋪、公設及住戶進住後修繕工程」標案公開 招標,並於同年3 月18日開標。蔡耀偉知悉上開標案後,隨 即將上開標案告知中新公司負責人林清河,林清河即授權蔡
耀偉以中新公司之名義參與投標,並同意日後如有得標,由 蔡耀偉負責承作,且將中新公司之證件影本及大小章交由蔡 耀偉保管使用。而蔡耀偉因擔憂如僅以中新公司名義投標, 上開標案仍有可能因投標之合格廠商未達三家而流標,即基 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之犯意,決定同時以偉恩公司之名義陪 標,並決定中新公司之投標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0 萬 元,而偉恩公司之投標金額為較高之1,240 萬元,並由自己 或委由不知情之偉恩公司會計李芓慧、其他不知情姓名年籍 均不詳已成年之員工,填寫、備齊中新公司、偉恩公司之投 標文件,一同參與上開標案之投標,而以此方式向林清河借 用中新公司之名義、證件參與投標。嗣上開標案於94年3 月 18日上午10時許進行開標時(投標廠商除中新公司、偉恩公 司外,尚有宜德營造有限公司、裔恆營造有限公司、齊力隆 營造有限公司、竣宇營造有限公司、總督營造有限公司,其 中裔恆營造有限公司標價偏低,經審查後,認為不合理,不 決標於該公司,而齊力隆營造有限公司未附資源統計表,標 單無效),內政部營建署中區工程處之審標人員即決標予最 低標之中新公司(以1,090 萬元得標;底價為1,600 萬元) ,而影響前揭採購案之開標結果正確性。
㈡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係經濟部所屬國營事業機構, 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相關規定)於95年2 月20日公告「屋頂烤 漆板螺栓植等2 項工程」標案公開招標,並於同年3 月6 日 開標。蔡耀偉知悉上開標案後,為順利以生命樹公司名義取 得該標案,惟因擔憂如僅以生命樹公司名義投標,上開標案 仍有可能因投標之合格廠商未達三家而流標,即基於意圖影 響採購結果之犯意,利用林清河、蔡薇玲同意其使用中新公 司、生命樹公司名義從事工程投標及承攬工程,並交付各該 公司之證件影本及公司大小章之機會,決定同時以偉恩公司 、中新公司之名義陪標,並決定生命樹公司之投標金額為52 萬元,而偉恩公司、中新公司之投標金額為較高之62萬元、 96萬7,000 元,並由自己或委由不知情之偉恩公司會計李芓 慧、其他不知情姓名年籍均不詳已成年之員工,填寫、備齊 生命樹公司、偉恩公司及中新公司之投標文件,一同參與上 開標案之投標,而以此方式分別向蔡薇玲、林清河借用生命 樹公司及中新公司公司之名義、證件參與投標。嗣上開標案 於95年3 月6 日下午2 時許進行開標時(投標廠商除生命樹 公司、偉恩公司、中新公司外,尚有吉利桂有限公司、金協 利營造有限公司、銓昌工業有限公司、恩泰工程行、時裕企 業有限公司,其中恩泰公司因標單欠缺大小章而資格不符) ,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審標人員即決標予最低標之
生命樹公司(以52萬元得標;底價為123 萬4,600 元),而 影響前揭採購案之開標結果正確性。
㈢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新竹分局於95年10月11 日公告「新竹檢疫站屋頂及遮雨棚修繕採購案」標案公開招 標,並於同年10月19日開標。蔡耀偉知悉上開標案後,為順 利以偉恩公司名義取得該標案,惟因擔憂如僅以偉恩公司名 義投標,上開標案仍有可能因投標之合格廠商未達三家而流 標,即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之犯意,利用林清河、蔡薇玲 同意其使用中新公司、生命樹公司名義從事工程投標及承攬 工程,並交付各該公司之證件影本及公司大小章之機會,決 定分別向林清河、蔡薇玲借用中新公司、生命樹公司之名義 、證件陪標,並決定偉恩公司之投標金額為27萬7,000 元, 而中新公司、生命樹公司之投標金額為較高之31萬6,000 元 、34萬元,並由自己或委由不知情之偉恩公司會計李芓慧、 其他不知情姓名年籍均不詳已成年之員工,填寫、備齊偉恩 公司、中新公司、生命樹公司之投標文件,一同參與上開標 案之投標。嗣上開標案於95年10月19日上午10時許進行開標 時(投標廠商除偉恩公司、中新公司、生命樹公司外,尚有 嘉崴裝潢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有限責任臺灣區原住民消防安 全勞動合作社、旭晟土木包工業、雅崎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明宇裝潢工程有限公司、震德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行 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新竹分局之審標人員即決 標予最低標之偉恩公司(以27萬7,000 元得標;底價為35萬 9,125 元),而影響前揭採購案之開標結果正確性。 ㈣空軍防空砲兵指揮部於96年1 月26日公告「0000000-0 整修 工程」標案公開招標,並於同年2 月1 日開標。蔡耀偉知悉 上開標案後,為順利以偉恩公司名義取得該標案,惟因擔憂 如僅以偉恩公司名義投標,上開標案仍有可能因投標之合格 廠商未達三家而流標,即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之犯意,利 用林清河同意其使用中新公司名義從事工程投標及承攬工程 ,並交付該公司之證件影本及公司大小章之機會,決定向林 清河借用中新公司之名義、證件陪標,並決定偉恩公司之投 標金額為752 萬元,而中新公司之投標金額為較高之880 萬 元,並由自己或委由不知情之偉恩公司會計李芓慧、其他不 知情姓名年籍均不詳已成年之員工,填寫、備齊偉恩公司、 中新公司之投標文件,一同參與上開標案之投標。嗣上開標 案於96年2 月1 日下午3 時30分許進行開標時(投標廠商除 偉恩公司、中新公司外,尚有茂銓營造有限公司、欣福興營 造有限公司),空軍防空砲兵指揮部之審標人員即決標予最 低標之偉恩公司(以752 萬元得標;底價為881 萬元),而
影響前揭採購案之開標結果正確性。
㈤空軍第443 戰術戰鬥機聯隊於96年4 月27日公告「馬基隊天 駒進駐部隊設施整建工程」標案公開招標,並於同年5 月8 日開標。蔡耀偉知悉上開標案後,為順利以偉恩公司名義取 得該標案,惟因擔憂如僅以偉恩公司名義投標,上開標案仍 有可能因投標之合格廠商未達三家而流標,即基於意圖影響 採購結果之犯意,利用林清河、高三財同意其使用中新公司 、三財土木包工業之名義從事工程投標及承攬工程,並各交 付中新公司、三財土木包工業之證件影本及公司大小章之機 會,決定分別向林清河、高三財借用中新公司、三財土木包 工業之名義、證件陪標,並決定偉恩公司之投標金額為344 萬元,而中新公司、三財土木包工業之投標金額為較高之 370 萬元、465 萬元,並由自己或委由不知情之偉恩公司會 計李芓慧、其他不知情姓名年籍均不詳已成年之員工,填寫 、備齊偉恩公司、中新公司、三財土木包工業之投標文件, 一同參與上開標案之投標。嗣上開標案於96年5 月8 日下午 2 時許進行開標時(其中三財土木包工業因未檢附押標金而 為不合格標),空軍第443 戰術戰鬥機聯隊之審標人員即決 標予最低標之偉恩公司(偉恩公司經第1 次比減價、第2 次 比減價後,投標金額減為340 萬元,以340 萬元得標;底價 為340 萬5,000 元),而影響前揭採購案之開標結果正確性 。
㈥陸軍第六軍團指揮部於96年6 月5 日公告「龍山營區庫儲設 施改善工程」標案公開招標,並於同年6 月20日開標。蔡耀 偉知悉上開標案後,為順利以偉恩公司名義取得該標案,惟 因擔憂如僅以偉恩公司名義投標,上開標案仍有可能因投標 之合格廠商未達三家而流標,即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之犯 意,利用林清河、高三財同意其使用中新公司、三財土木包 工業之名義從事工程投標及承攬工程,並各交付中新公司、 三財土木包工業之證件影本及公司大小章之機會,決定分別 向林清河、高三財借用中新公司、三財土木包工業之名義、 證件陪標,並決定偉恩公司之投標金額為154 萬元,而中新 公司、三財土木包工業之投標金額為較高之172 萬元、205 萬元,並由自己或委由不知情之偉恩公司會計李芓慧、其他 不知情姓名年籍均不詳已成年之員工,填寫、備齊偉恩公司 、中新公司、三財土木包工業之投標文件,一同參與上開標 案之投標。嗣上開標案於96年6 月20日上午10時30分許進行 開標時(投標廠商除偉恩公司、中新公司、三財土木包工業 外,尚有弘騏營造有限公司、恆揚營造有限公司、勤裕盛營 造有限公司),陸軍第六軍團指揮部之審標人員即決標予最
低標之偉恩公司(以154 萬元得標;底價為239 萬5,855 元 ),而影響前揭採購案之開標結果正確性。
㈦陸軍第六軍團指揮部於97年3 月19日公告「南昌營區屋頂鋼 棚整修工程」標案公開招標,並於同年3 月27日開標。蔡耀 偉知悉上開標案後,為順利以偉恩公司名義取得該標案,惟 因擔憂如僅以偉恩公司名義投標,上開標案仍有可能因投標 之合格廠商未達三家而流標,即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之犯 意,利用林清河同意其使用中新公司之名義從事工程投標及 承攬工程,並交付該公司之證件影本及公司大小章之機會, 決定向林清河借用以中新公司之名義、證件陪標,並決定偉 恩公司之投標金額為252 萬元,而中新公司之投標金額為較 高之272 萬元,並由自己或委由不知情之偉恩公司會計李芓 慧、其他不知情姓名年籍均不詳已成年之員工,填寫、備齊 偉恩公司、中新公司之投標文件,一同參與上開標案之投標 。嗣上開標案於97年3 月27日下午3 時許進行開標時(投標 廠商除偉恩公司、中新公司外,尚有敬評營造有限公司、陞 達營造有限公司、侑揚營造有限公司、好士達營造有限公司 、有和營造有限公司、泰榕土木包工業),陸軍第六軍團指 揮部之審標人員即決標予最低標之偉恩公司(以252 萬元得 標;底價為331 萬6517元),而影響前揭採購案之開標結果 正確性。
三、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因偵辦他案而發覺本件 犯罪自行簽分及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高雄調查站移送偵 辦。
理 由
一、本案被告蔡耀偉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 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其與公 訴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 之情事,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之規定,裁定本 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且依刑事訴訟法第27 3 條之2 及第159 條第2 項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 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合先敘明。
二、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均 坦承不諱(見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25113 號 卷㈣《下稱偵25113 號卷㈣》第24頁背面、第25頁至第28頁 背面、第31至34頁、第49至51頁、本院卷第14至18頁、第24 至27頁),並有附表各犯罪事實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稽,足 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有相當證據可佐,且與事實相符,堪 信為真實。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足堪認定,應依法
予以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
被告為如前揭犯罪事實欄二、㈠、㈡之行為後,刑法業於94 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 月1 日施行。按行為後法 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 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現行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條規定乃與刑法第1 條罪刑法定主義契合, 而貫徹法律禁止溯及既往原則,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 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是刑法第2 條本身雖經修正, 但刑法第2 條既屬適用法律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比較新舊法 之問題,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現行刑法第2 條規定以決定適 用之刑罰法律,先予辨明。又以本次刑法修正之比較新舊法 ,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 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 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 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95年度第8 次刑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經查:
⒈被告於行為時之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 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個月以下有期徒 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 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1 元以上3 元以下折算1 日,易科罰金」,又被告上開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前段(現已廢止)規定 ,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00 倍折算1 日,則本案被告上揭行 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如以銀元300 元折算1 日,經折 算為新臺幣後,即應以新臺幣900 元折算為1 日。惟95年7 月1 日修正公布施行之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則規定:「犯 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個月以 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 元、2,000 元或3,000 元折算1 日,易科罰金」,比較修正前後之易科 罰金折算標準,以95年7 月1 日修正公布施行前之規定,較 有利於被告,則應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適用修正前刑 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定被告上開犯行之易科罰金折算 標準。
⒉關於罰金之最低額,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罰金 :(銀元)一元以上。」經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 臺幣條例第2 條規定折算後,上開罰金刑之最低數額為新臺 幣3 元,而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 款則規定:「罰金:新臺 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即修正後之罰金刑最低數
額,已提高為新臺幣1,000 元,比較新舊法適用結果,此部 分以舊法較有利於被告。
⒊被告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所犯數罪之其中一罪係於95年7 月1 日之前犯之,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數罪併 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 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 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 款 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 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比較結果 ,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 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至第51條第 7 款之規定,修正前後條文內容則未有任何修訂更正,併此 敘明。
⒋綜合上述各條文修正前、後之比較,就修正後之罰金最低數 額及合併定應執行刑之刑期,均較修正前提高,顯然不利於 被告,揆諸前揭最高法院決議所揭示之罪刑綜合比較原則, 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應整體適用行為時即修正 前之規定。
㈡本件應適用之法律
⒈按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辦理採購,依本法之規定 ,政府採購法第3 條定有明文。本件犯罪事實二、㈡辦理採 購之「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依漢翔航空工業股份 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第1 條之規定,係以經濟部為其主管機關 之國營事業機構,依前揭規定,其辦理採購,自有政府採購 法之適用,核先敘明。
⒉次按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招標,除有政府採購法第48 條第1 項共8 款情形不予開標決標外,有三家以上合格廠商 投標,即應依招標文件所定時間開標決標,此觀政府採購法 第48條第1 項規定自明。上開有三家以上廠商投標方得開標 之規定,係欲藉廠商間相互競爭而使公庫減少支出,然上開 規定常造成不法廠商圍標或虛設行號一同投標,以便湊足三 家,是政府採購法於第87條第1 項就強制圍標、第3 項就詐 術圍標、第4 項就合意圍標、第5 項就借牌圍標(含陪標者 )行為分別加以處罰;又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之以詐術 方法,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係指行為人以詐術或其他 非法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為成立要 件,是行為人如運用詐術(使人陷於錯誤,而無法作出正確 合理決定之不正手段)或其他非法之方法(概括指除本條所 列舉之手段以外其他非法之方法),致廠商無法投標或使開 標發生不正確結果,即構成上開犯罪(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
字第6855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政府採購法係為建立政府採 購制度,依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 確保採購品質為其立法目的,而政府機關有感於業界借牌陋 習已久,為規範借牌及合意出借牌照之人,乃於91年2 月6 日修正時將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規定移列至第6 項,另 增訂第5 項「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 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 者,亦同」之規定,其立法理由,即在處罰借用他人名義或 證件投標及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之行為人 。
⒊本件被告係利用林清河、蔡薇玲、高三財同意其使用中新公 司、生命樹公司、三財土木包工業名義從事工程投標及承攬 工程,並交付各該公司之證件影本及公司大小章之機會,於 其所經營之偉恩公司欲投標政府機關等公開招標之標案之際 ,分別向林清河、蔡薇玲、高三財借用上開之中新公司、生 命樹公司、三財土木包工業中一家或數家之名義、證件予以 陪標,而各該標案之審標人員均開標且決標,致生偉恩公司 就前揭犯罪事實二、㈢至㈦之標案、中新公司就犯罪事實二 、㈠之標案、生命樹公司就犯罪事實二、㈡之標案皆得標之 不正確結果,則揆諸前揭說明,被告就前揭犯罪事實二、㈠ 至㈦所為,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前段之意圖影響 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投標罪。公訴意旨雖認被告就前 揭犯罪事實二、㈠至㈦所為,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之妨害投標罪,然依前揭所述,該項規定之以詐術方法, 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係指行為人以詐術或其他非法方 法,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為成立要件,是行為人須運用詐 術,或除政府採購法第87條所列舉之手段以外其他非法之方 法,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方有該項之適用,然本件被告 所為,既係以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所列舉之借用他人名 義投標方式,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自應構成政府採購法 第87條第5 項之罪,公訴意旨就此容有誤會,然因檢察官起 訴之基本社會事實相同,且於本院審理時已對被告告知上開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罪名(見本院卷第20頁反面),給 予被告防禦權及為己答辯機會之保障,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 0 條之規定,變更起訴法條。另被告利用不知情之偉恩公司 會計李芓慧及其他不知情姓名年籍均不詳已成年之員工,填 寫、準備投標文件參與投標,為間接正犯。被告所犯上開7 次妨害投標罪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之 。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政府採購法之制定目的,在 建立公平、公開之政府採購程序,以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 確保採購品質,使政府採購程序回歸市場競爭機制,被告不 思以正當方式獲取利益,竟以借牌投標之方式影響政府採購 制度之公平性,致使政府規範經由公平競價以確保採購或工 程品質之立意與目的,形同虛設,所為實應非難;惟慮及被 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其犯行,犯後態度尚稱良好, 兼衡被告自稱家庭經濟狀況小康、教育程度為大學畢業、有 父母、妻子及一雙兒女須扶養,父母及子女均有疾病就醫( 見偵25113 卷㈢第2 頁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本院卷第 27頁背面、第31至36頁),及其犯罪之動機、犯罪之情節、 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㈣末按,犯罪在96年4 月24日以前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 有期徒刑或罰金,減其刑期或金額減2 分之1 ;依本條例應 減刑之罪,未經判決確定者,於裁判時,減其宣告刑,依前 項規定裁判時,應於判決主文同時諭知其宣告刑及減得之刑 ;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依本條例 規定減為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者,應於為減刑裁判時, 併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有應減刑 與不應減刑者,就應減刑之罪依本條例減刑後,與不應減刑 之罪之宣告刑,適用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中華民國 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9 條、第11條分別定有明文。被告就前揭犯罪事實欄二、㈠至 ㈣部分之犯罪時間,均係在96年4 月24日減刑基準日之前, 且所犯之罪核與該條例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相符,復無同條 例第3 條限制減刑之除外情形,爰依該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 3 款規定,各減其宣告刑2 分之1 ,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詳如附表編號至主文欄所載),併與附表編號 至所示不應減刑之罪定其應執行刑。
㈤又依司法院釋字第662 號解釋:「中華民國94年2 月2 日修 正公布之現行刑法第41條第2 項,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 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刑之刑逾6 個月者,排除適用同 條第1 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23條規定有違, 並與本院釋字第366 號解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 起失其效力。」,而刑法第41條第8 項於98年12月30日經總 統公布:「第1 項至第4 項及第7 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 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者,其應執行之刑逾6 月者,亦得適用之」,再依同日修正之刑法施行法第10條規 定「刑法修正條文及本法修正條文,除施行日期者外,自公
布日施行」,故修正之刑法第41條第8 項,依中央法規標準 法第13條之規定,於99年1 月1 日生效,對於數罪併罰,數 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超過6 個月之案件, 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66 號、第662 號解釋意旨、98 年12月30日公布、99年1 月1 日生效之刑法第41條第8 項, 得易科罰金,而原來刑法第41條第2 項既業已失效,故毋庸 為新舊法之比較,而逕予適用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8 項之規 定。依前揭說明,本件所定應執行之刑雖逾6 月,仍有修正 後刑法第41條第8 項之適用,爰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第300 條,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前段,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11條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1 項、第8 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前段(現已廢止),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9 條、第11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楊順淑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劉奕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淑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3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前段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附表】
┌───┬────┬──────┬────┬─────────────────┬───────┐
│編號(│犯罪時間│公開招標之機│所犯罪名│所憑證據及出處 │主文 │
│依犯罪│(開標時│關及標案名稱│ │ │ │
│事實)│間) │ │ │ │ │
├───┼────┼──────┼────┼─────────────────┼───────┤
│ │94年3月1│內政部營建署│政府採購│①被告蔡耀偉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蔡耀偉犯政府採│
│(即犯│8日 │中區工程處「│法第87條│ 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購法第八十七條│
│罪事實│ │台中市虎嘯國│第5 項前│ 25113 號卷㈢《下稱偵25113 號卷㈢│第五項前段之妨│
│二、㈠│ │宅(中村)店鋪│段之妨害│ 》第2 頁至第12頁;臺中地方法院檢│害投標罪,處有│
│) │ │、公設及住戶│投標罪 │ 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25113 號卷㈣《│期徒刑肆月,如│
│ │ │進住後修繕工│ │ 下稱偵25113 號卷㈣》第25頁至第 │易科罰金,以銀│
│ │ │程」 │ │ 27頁背面、第31頁至第34頁、第49頁│元叁佰元即新臺│
│ │ │ │ │ 至第51頁) │幣玖佰元折算壹│
│ │ │ │ │②證人李芓慧於警詢及偵查中具結之證│日;減為有期徒│
│ │ │ │ │ 述(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刑貳月,如易科│
│ │ │ │ │ 字第25113 號卷㈠《下稱偵25113 號│罰金,以銀元叁│
│ │ │ │ │ 卷㈠》第44頁至第53頁背面、第54頁│佰元即新臺幣玖│
│ │ │ │ │ 至第68頁) │佰元折算壹日。│
│ │ │ │ │③證人林清河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
│ │ │ │ │ 偵25113 號卷㈠第78頁至第85頁、第│ │
│ │ │ │ │ 149 頁正、反面;偵25113 號卷㈣第│ │
│ │ │ │ │ 38頁至第40頁) │ │
│ │ │ │ │④公開招標及決標公告(法務部調查局│ │
│ │ │ │ │ 航業調查處高雄調查站卷《下稱高雄│ │
│ │ │ │ │ 調查站卷》第32頁至第36頁) │ │
│ │ │ │ │⑤內政部營建署開標/ 議價/ 決標/ 流│ │
│ │ │ │ │ 標/ 廢標紀錄、工程標價審查紀錄表│ │
│ │ │ │ │ (高雄調查站卷第56頁至第57頁背面│ │
│ │ │ │ │ ) │ │
│ │ │ │ │⑥中新營造有限公司、偉恩營造有限公│ │
│ │ │ │ │ 司投標資料(高雄調查站卷第112 頁│ │
│ │ │ │ │ 至第116 頁、第117 頁至第121 頁)│ │
│ │ │ │ │⑦國泰世華銀行大雅分行101 年12月21│ │
│ │ │ │ │ 日國世大雅字第0000000000000 號函│ │
│ │ │ │ │ 暨所附偉恩營造有限公司、蔡耀偉、│ │
│ │ │ │ │ 黃馨瑩交易往來明細表乙份(高雄調│ │
│ │ │ │ │ 查站卷第146 頁至第154 頁) │ │
│ │ │ │ │⑧偉恩營造有限公司、中新營造有限公│ │
│ │ │ │ │ 司公司資料查詢(高雄調查站卷第 │ │
│ │ │ │ │ 166 頁至第170 頁) │ │
│ │ │ │ │⑨內政部營建署102年7 月16日授中字 │ │
│ │ │ │ │ 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各投標廠商│ │
│ │ │ │ │ 押標金資料、營造綜合保險單資料各│ │
│ │ │ │ │ 乙份(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 │
│ │ │ │ │ 他字第254 號卷《下稱他254 號卷》│ │
│ │ │ │ │ 第64頁至第96頁背面) │ │
│ │ │ │ │⑩中新營造有限公司記帳明細及薪資資│ │
│ │ │ │ │ 料(偵25113 號卷㈢第14頁至第18頁│ │
│ │ │ │ │ ) │ │
├───┼────┼──────┼────┼─────────────────┼───────┤
│ │95年3月6│漢翔航空工業│政府採購│①被告蔡耀偉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蔡耀偉犯政府採│
│(即犯│日 │股份有限公司│法第87條│ 偵25113 號卷㈢》第2 頁至第12頁;│購法第八十七條│
│罪事實│ │總務處「屋頂│第5 項前│ 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第五項前段之妨│
│二、㈡│ │烤漆板螺栓植│段之妨害│ 25113 號卷㈣《下稱偵25113 號卷㈣│害投標罪,處有│
│) │ │新及防漏等2 │投標罪 │ 》第25頁至第27頁背面)、第31頁至│期徒刑叁月,如│
│ │ │項」 │ │ 第34頁、第49頁至第51頁) │易科罰金,以銀│
│ │ │ │ │②證人李芓慧於警詢及偵查中具結之證│元叁佰元即新臺│
│ │ │ │ │ 述(偵25113 號卷㈠第44頁至第53頁│幣玖佰元折算壹│
│ │ │ │ │ 背面、第54頁至第68頁) │日;減為有期徒│
│ │ │ │ │③證人林清河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刑壹月又拾伍日│
│ │ │ │ │ 偵25113 號卷㈠第78頁至第85頁、第│,如易科罰金,│
│ │ │ │ │ 149 頁正、反面;偵25113 號卷㈣第│以銀元叁佰元即│
│ │ │ │ │ 38頁至第40頁) │新臺幣玖佰元折│
│ │ │ │ │④證人蔡薇玲於偵查中之證述(偵2511│算壹日。 │
│ │ │ │ │ 3 號卷㈣第40頁至第41頁背面) │ │
│ │ │ │ │⑤公開招標及決標公告(高雄調查站卷│ │
│ │ │ │ │ 第27頁至第31頁) │ │
│ │ │ │ │⑥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總務處工│ │
│ │ │ │ │ 程/ 議價/ 決標/ 流標/ 廢標紀錄呈│ │
│ │ │ │ │ 核表(高雄調查站卷第55頁) │ │
│ │ │ │ │⑦生命樹有限公司、中新營造有限公司│ │
│ │ │ │ │ 、偉恩營造有限公司投標資料(高雄│ │
│ │ │ │ │ 調查站卷第98頁至第101 頁、第104 │ │
│ │ │ │ │ 頁至第106 頁、第107 頁至第110 頁│ │
│ │ │ │ │ 背面) │ │
│ │ │ │ │⑧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驗收紀錄│ │
│ │ │ │ │ (高雄調查站卷第103 頁) │ │
│ │ │ │ │⑨蔡耀偉記事本影本(高雄調查站卷第│ │
│ │ │ │ │ 135 頁至第136 頁) │ │
│ │ │ │ │⑧國泰世華銀行大雅分行101 年12月21│ │
│ │ │ │ │ 日國世大雅字第0000000000000 號函│ │
│ │ │ │ │ 暨所附偉恩營造有限公司、蔡耀偉、│ │
│ │ │ │ │ 黃馨瑩交易往來明細表乙份(高雄調│ │
│ │ │ │ │ 查站卷第146 頁至第154 頁) │ │
│ │ │ │ │⑨偉恩營造有限公司、中新營造有限公│ │
│ │ │ │ │ 司、生命樹有限公司公司資料查詢(│ │
│ │ │ │ │ 高雄調查站卷第166 頁至第172頁) │ │
│ │ │ │ │⑩中新營造有限公司記帳明細及薪資資│ │
│ │ │ │ │ 料(偵25113 號卷㈢第14頁至第18頁│ │
│ │ │ │ │ ) │ │
├───┼────┼──────┼────┼─────────────────┼───────┤
│ │95年10月│行政院農業委│政府採購│①被告蔡耀偉於偵查中之供述(偵2511│蔡耀偉犯政府採│
│(即犯│19日 │員會動植物防│法第87條│ 3 號卷㈣第31頁至第34頁、第49頁至│購法第八十七條│
│罪事實│ │疫檢疫局新竹│第5 項前│ 第51頁) │第五項前段之妨│
│二、㈢│ │分局「新竹檢│段之妨害│②證人林清河於偵查中之證述(偵2511│害投標罪,處有│
│) │ │疫站屋頂及遮│投標罪 │ 3 號卷㈣第38頁至第40頁) │期徒刑叁月,如│
│ │ │雨棚修繕採購│ │③證人蔡薇玲於偵查中之證述(偵2511│易科罰金,以新│
│ │ │案」 │ │ 3 號卷㈣第40頁至第41頁背面) │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④偉恩營造有限公司、中新營造有限公│壹日;減為有期│
│ │ │ │ │ 司、生命樹有限公司公司資料查詢(│徒刑壹月又拾伍│
│ │ │ │ │ 高雄調查站卷第166 頁至第172頁) │日,如易科罰金│
│ │ │ │ │⑤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公告(他25│,以新臺幣壹仟│
│ │ │ │ │ 4 號卷第25頁至第29頁) │元折算壹日。 │
│ │ │ │ │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
│ │ │ │ │ 新竹分局開標紀錄、標價單(他254 │ │
│ │ │ │ │ 號卷第188 頁至第197 頁背面) │ │
│ │ │ │ │⑦中新營造有限公司記帳明細及薪資資│ │
│ │ │ │ │ 料(偵25113 號卷㈢第14頁至第18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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