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3年度,1103號
TCDM,103,訴,1103,201410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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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10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潘孝欽
指定辯護人 呂勝賢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3 年7 月24
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又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 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 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 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 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 362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潘孝欽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本院10 3 年度訴字第1103號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 經核其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補提理由書,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規定 ,於103 年9 月12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該 項命補正之裁定已於103 年9 月23日送達予被告之同居人即 上訴人之父收受,此有送達證書1 份在卷可稽,所訂應補正 之期限業已屆滿,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揭法條規 定,本件上訴即不符合法律上之程式,自應予駁回。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羅國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李宛儒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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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