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4251號
TCDM,103,聲,4251,2014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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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4251號
聲明異議人即
受刑人之妹  許凱斯
受 刑 人  許峻豪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對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03年度執字第14051號)認為不當,聲明
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之兄即受刑人許峻豪因詐欺 案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得易科罰金),現正服刑中, 受刑人自小即與奶奶、妹妹即聲明異議人同住,惟因家庭生 活所需均必須由受刑人負擔,且有年長的奶奶、離異後患病 的母親需被告幫忙照料,聲明異議人一人真的無法負擔家中 所有生計及獨自照顧奶奶、母親,爰聲請撤銷檢察官不准受 刑人易科罰金之執行指揮處分,使受刑人得以易科罰金與其 一同照料家人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 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 定有明文。是以得就檢察官執行指揮事項聲明異議者,限於 受刑人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並非不具上開身分者均 得任意為之;倘聲明異議之主體資格與前揭規定要件不符, 應認其聲明異議不合於法定程式要件,法院即應予駁回。三、經查,本件受刑人許峻豪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易 字第624號宣示判決筆錄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確定,並由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檢察署以103年度執字第14051號執行,於民國103年10月 16日入監服刑,現仍在監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在卷可參。而本件聲明異議人係受刑人之妹,除經聲 明異議人於刑事聲明異議狀中陳述明確外,復有本院依職權 查閱受刑人全戶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在卷足憑, 則聲明異議人既非受刑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其配偶,即 非依法得為聲明異議之人,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明異議為 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尚安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張玉楓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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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