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4185號
TCDM,103,聲,4185,2014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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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418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立凱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3年度執聲字第32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立凱因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二罪,所處各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立凱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 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 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 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受刑人賴立凱因如附表所示之3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 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固有上開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為證。
㈡受刑人犯附表編號2所示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與附表編號3所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 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不得併合處罰,然受刑人既於 民國103年9月23日具狀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刑事 聲請狀1份在卷可考,則聲請人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就 附表編號2、3所示之2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 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㈢至於受刑人另犯附表編號1所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之罪,與附表編號2所示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亦不得併合處罰。且考諸 卷附受刑人所提出刑事聲請狀既載明:「緣聲請人即受刑人 賴立凱因同時間所犯數罪,均已判刑確定,為受刑人之利益 特向鈞院聲請將聲請人賴立凱之判決103年度易字第2082號 鳳股及103年度易字第1428號平股及103年度易字第1939號敬 股之相關判決確定案件,合併定應執行刑,以利聲請人能正 常服刑,爰依刑法第53條第5款之相關規定,提出聲請」等



語,可見受刑人並未請求檢察官聲請將附表編號1所示得易 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附表編號2所示不得易科罰 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而聲請人復未提 出其他事證,足以釋明受刑人確有此部分之請求,則聲請人 此部分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 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鄭舜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玲誼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
附表:受刑人賴立凱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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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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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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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 │
│ 宣 告 刑 │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 │ │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 │
│ │折算1日。 │ │折算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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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2年11月2日 │103年3月24日 │103年3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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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3年度毒偵 │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120號 │第10213號 │第1021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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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3年度訴字第249號 │103年度易字第1428號 │103年度易字第1428號 │
│事實審│ │ │ │ │
│ ├────┼──────────┼──────────┼──────────┤
│ │判決日期│103年5月5日 │103年7月9日 │103年7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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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3年度訴字第249號 │103年度易字第1428號 │103年度易字第1428號 │
│判 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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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103年5月26日 │103年7月9日 │103年7月9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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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
│社會勞動 │勞動 │會勞動 │勞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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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 │
│ │第8568號 │第13239號 │第1324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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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