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4163號
TCDM,103,聲,4163,2014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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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416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洸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03 年度執聲字第32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洸諺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 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 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 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又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 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 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 第144 號、679 號解釋意旨參照),是本案受刑人陳洸諺所 犯如附表編號2 、3 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 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 執行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併此敘明。三、查受刑人陳洸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 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而本件受刑人分別犯 如附表編號2 、3 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如附表編號 1 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核屬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 第1 款所示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然因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 各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103 年10月 2 日所提出之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 調查表影本1 紙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 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5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王奕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廖碩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附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受刑人陳洸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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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偽造文書 │ 詐欺 │ 恐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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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 年2 月 │ 有期徒刑5 月 │ 有期徒刑3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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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102 年6 月4 日 │ 102 年6 月7 日 │ 102 年9 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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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 度 案 號│102 年度少連偵字第109 │102 年度少連偵字第109 │102 年度偵字第27615 號│
│ │號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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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102 年度審訴字第119 號│102 年度審訴字第119 號│ 103 年度簡字第152 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102 年10月31日 │ 102 年10月31日 │ 103 年3 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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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定├──────┼───────────┼───────────┼───────────┤
│判│案 號│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102 年12月3 日 │ 102 年12月3 日 │ 103 年4 月21日 │
│ │ │ (原判決確定日) │ (原判決確定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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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得為易科罰金│ 均不得 │ 得易科罰金 │ 得易科罰金 │
│之案件 │ │ 得易服社會勞動 │ 得易服社會勞動 │
│ │ │ (聲請書誤載為均不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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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103 年度執撤緩助字第11│103 年度執撤緩助字第12│103 年度執再字第879 號│
│ │號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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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