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4152號
TCDM,103,聲,4152,20141020,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415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即 被 告 朱毅家
具 保 人 蔡素貞
上具保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
證金(103 年度執聲沒字第244 號、103 年度執字第11508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素貞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萬元沒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朱毅家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6 萬元,由具保人 蔡素貞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以該受刑人已逃匿 ,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爰聲請裁定沒入前開保證 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合法傳拘未獲等情,有本院刑事被告保證 書、刑事保證金收據、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戶役政連 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在監在押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 卷可稽,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 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蔡美華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惠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