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4058號
TCDM,103,聲,4058,2014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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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405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卓傳勝
上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3年度偵字第637
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3年度聲沒字第183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共ꆼ小包(其中壹包淨重壹點伍公克,另貳包淨重貳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卓傳勝前於民國98年2月11日晚間7 、8時許,在臺北縣蘆洲市(現改制為新北市○○區○○○ 路00巷0弄0號4樓租屋處內,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之犯行,經依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毒聲字第170號裁定 送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 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8 年度毒偵字第586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本案被告於查 獲時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小包(其中1包淨重1.5 公克,另2包淨重2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 第2款(起訴書贅載第1款,應予刪除)所規定之違禁物,爰 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 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 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 定有明文。復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 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三、經查:被告卓傳勝前於98年2月11日晚間7、8時許,在臺北 縣蘆洲市○○路00巷0弄0號4樓租屋處內,施用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8年度毒聲 字第170號裁定送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觀 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由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檢察署以98年度毒偵字第586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等情,有上開案件之聲請書、裁定書及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 在卷足據,並經本院核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毒 偵字第586號偵查卷宗無訛。而本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共3包,其中1包淨重1.5公克,另2包淨重2公克, 經送驗結果檢出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 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8年6月2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 號鑑定書在卷可憑,係屬違禁物,經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銷



燬之,揆諸前開規定,應認正當。
四、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 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周瑞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素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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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