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4055號
TCDM,103,聲,4055,2014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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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405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薛志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3年度執聲字第31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薛志成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受刑人薛志成行為後,刑法第50條有 關數罪併罰之規定業於民國102年1月23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 字第00000000000號令公布,並自102年1月25日起施行。而 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 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則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 ,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 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 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 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 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 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 罪,均屬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並無修正後刑法 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情形,無論修正前、後,均應併合 處罰之而屬一致,揆諸前揭說明,應無適用刑法第2條第1項 規定比較新舊法適用之必要,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直接 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合先敘明。
二、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 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 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 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 條第5款亦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薛志成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 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各1份附卷可稽。茲檢 察官認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併依同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本院審核認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 予准許。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固已執行完 畢,惟按數罪併罰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縱令其



中一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由法院定其應執行 刑,俟檢察官指揮執行「應執行刑」時,再就形式上已執行 部分予以折抵(最高法院87臺上字第4099號判決意旨參照), 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簡芳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余怜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9 日
附表:受刑人薛志成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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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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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公共危險 │ 公司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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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 有期徒刑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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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1年7月3日上午7時42分│99年6月18日至99年6月21│
│ │許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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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 查 (自訴) 機 關│ 士林地檢 │ 臺中地檢 │
│年 度 案 號│101年度速偵字第756號 │100年度偵字第16821號、│
│ │ │101年度偵字第23266號、│
│ │ │102年度偵字第10917、10│
│ │ │918、16838號、102年度 │
│ │ │偵緝字第128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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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 士林地院 │ 臺中地院 │
│後├─────────┼───────────┼───────────┤
│事│案 號│101年度士交簡字第480號│ 103年度簡字第183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101年7月18日 │ 103年4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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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 士林地院 │ 臺中地院 │
│定├─────────┼───────────┼───────────┤
│判│案 號│101年度士交簡字第480號│ 103年度簡字第183號 │




│決├─────────┼───────────┼───────────┤
│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01年8月17日 │ 103年6月0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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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會│ 得易科、社勞 │ 得易科、社勞 │
│勞動之案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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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士林地檢 │ 臺中地檢 │
│ │ 101年度執字第3398號 │ 103年度執字第13884號 │
│ │(102年05月13日有期徒刑│ │
│ │執行完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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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