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4022號
TCDM,103,聲,4022,2014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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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402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溫宗翰
上受刑人因恐嚇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執聲字
第31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溫宗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溫宗翰前犯恐嚇等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9月確定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3年9月26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5年7月2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鄭舜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 黃筠婷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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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