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3962號
TCDM,103,聲,3962,2014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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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96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周勇安
受 刑 人 林聖ꆼ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3
年度執再字第656 號、103 年度執聲沒字第239 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周勇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聖ꆼ因藥事法案件,前經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 萬元, 由具保人周勇安繳納保證金後,已獲停止羈押。茲以該受刑 人已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自應將原繳納上 開保證金沒入,爰聲請裁定沒入前開保證金等語。二、按具保之受刑人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 法第11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林聖ꆼ因藥事法 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5 萬 元,由具保人周勇安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有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被告保證書、收據在卷可稽。嗣 受刑人經傳拘無著,且無在監在所情形,有送達證書、拘提 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附卷可憑。揆 諸首開規定,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劉敏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 陳玲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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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