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審交訴字,103年度,6號
TCDM,103,審交訴,6,20141008,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審交訴字第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育哲
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
第9601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判決如下:
主 文
張育哲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參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萬元。
犯罪事實
一、張育哲於民國103年1月27日18時52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 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臺中市西區西屯路由民權路往梅川 西路方向行駛,行經西屯路與日進街交岔口時,不慎與張哲 嘉所騎乘搭載葉宜容,沿日進街由民權路往西屯路方向行駛 至該交岔路口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發生擦撞 (張育哲騎乘之重型機車右側前車身擦撞張哲嘉騎乘之重型 機車左側車頭),致張哲嘉葉宜容人車倒地,張哲嘉因而 受有軀幹挫傷之傷害,葉宜容受有雙下肢挫傷之傷害(張育 哲涉嫌過失傷害部分,業經張哲嘉葉宜容於偵查中撤回告 訴,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詎張育哲於肇事後,見張 哲嘉、葉宜容人車倒地,其本人亦人車倒地,知張哲嘉、葉 宜容應受有傷害,竟未報警處理、施予救護或採取其他必要 措施,復未留下可資聯絡之方式,即基於肇事逃逸之犯意, 逕自騎乘機車離去。嗣經警據報前往處理,並調閱事故地點 週遭監視器,而循線查獲。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張育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 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為適宜而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 審判程序。另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之規定,簡式審判程 序之證據調查,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 161 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 均先予說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育哲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並 經證人即被害人張哲嘉葉宜容於警詢、偵查中指述無訛, 復有員警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



錄表ꆼꆼ、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 、疑似道路交通事故肇事逃逸追查表各1份、監視錄影畫面 翻拍照片11張、監視錄影光碟1片、現場及車損照片22張, 及顯示被害人張哲嘉葉宜容受傷情形之中國醫藥大學附設 醫院診斷證明書2份在卷可資佐證,足徵被告之自白與事實 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揭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4之肇事逃逸罪。被告以一 駕駛肇事行為,致被害人張哲嘉葉宜容受傷後逃逸,同時 侵害被害人張哲嘉葉宜容之權益,觸犯二肇事逃逸罪名, 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爰審酌 被告並無任何前科紀錄(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品行尚佳,騎乘普通重型機車肇事,因而致被害人張 嘉、葉宜容受有上揭傷害,未報警處理、施以救護或採取其 他必要措施,即逕行騎乘機車離去,危害公共安全,並極易 使損害擴大,不無惡意,被害人張哲嘉葉宜容受傷程度尚 屬輕微,被告事後坦承犯行,且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態度良 好,暨被告於警詢自陳業工、高中畢業、家庭經濟勉持之生 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以如主文所示之刑。末 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因一時失 慮致觸刑章,事後已坦認過錯,且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犯罪 所生危害非重,其經此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 虞,本院認為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 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之規定,予以宣告緩刑3年, 並諭知被告應於本判決確定後3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2萬 元,以啟自新,用觀後效。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85條之4、第55條、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朝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鍾堯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雅慧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8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4: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