誣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03年度,1800號
TCDM,103,中簡,1800,2014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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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中簡字第180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翊銨
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 年度
撤緩偵字第30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翊銨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71 條第1 項之未指定犯人誣告罪 ,被告已於其所誣告之案件裁判確定前自白犯罪,爰依刑法 第172 條規定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刑法 第171 條第1 項、第172 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 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柯志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勝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
論罪之法條全文:
刑法第171條第1項:
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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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