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交簡字,103年度,3181號
TCDM,103,中交簡,3181,2014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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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中交簡字第318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永三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3年
度撤緩偵字第3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江永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緩刑期間,向公庫支付新台幣ꆼ萬元。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江永三為高職畢業(見警卷第12頁被告個人戶籍 資料查詢結果)、從事攤販之男子,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 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 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既漠視自己安危,尤枉顧公眾安全 ,仍心存僥倖,於飲酒後騎車上路,嗣因未依規定兩段式左 轉,為警攔檢盤查,發現其身上酒味濃厚,測得其吐氣中所 含酒精濃度值達每公升達0.28毫克,及犯後坦承犯行,尚知 悔悟,及本件原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因未於期限內支付 緩起訴處分金而經撤銷緩起訴處分,由檢察官聲請本件簡易 判決處刑,及本件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裁罰基準,最 低罰鍰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500元,本罪之法定刑為2 年以下有期徒刑(最低刑度為有期徒刑2月),得併科20萬 元以下罰金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照其於 警詢自述家庭經濟狀況為貧寒,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三、又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素行尚佳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品行非惡 ,其因一時失慮,喝酒自誤,致涉本案犯行,犯後已坦承犯 行,態度良好,信經此科刑之教訓,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 之虞,本院認其所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 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又本院為使被告達成記取教訓之目 的,並加強約束被告之行為,爰依同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規 定,命被告於緩刑期間,向公庫支付3萬元,以收監督之效 。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 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附繕本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



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蕭一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許瑞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3年度撤緩偵字第354號

被 告 江永三 男 5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里○○巷00號
居臺中市○○區○○巷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江永三於民國102年11月27日凌晨0時許,在臺中市北區北平 路與梅川西路3段某路邊攤飲酒後,竟不顧飲酒後,其口氣 中酒精濃度已超過每公升0.25毫克,注意力及操控力可能因 酒精作用之影響而降低,仍於同日凌晨0時30分許,騎乘車 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凌晨1時45 分許,途經北區大雅路與太平路交岔路口時,因未依規定兩 段式左轉,為警攔檢盤查,並測得其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 值達每公升達0.28毫克,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江永三分別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 不諱,且被告吐氣中所含酒精濃度值達每公升0.28毫克,有



酒精濃度檢測單1紙附卷可稽;復有員警職務報告及臺中市 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各1份在 卷可憑。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江永三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 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2 日
檢 察 官 張文傑
所犯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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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