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256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瓊郁
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2143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蔡瓊郁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蔡瓊郁為蔡林婉如之女兒,並未與蔡林 婉如同住在臺中市○區○○路00巷00弄00號。於民國102年4 月7日凌晨約2時餘,蔡林婉如因胸痛坐於自家馬桶,同住之 蔡林婉如之子蔡淳凱,遂通報119,同日凌晨2時24分,被害 人即臺中市政府消防局第七救災救護大隊信義分隊隊員周泰 宏、張瑞育接獲出勤通知,前往上開蔡林婉如住處,執行救 護送醫之勤務,被告蔡瓊郁亦接獲通知,騎乘腳踏車趕往上 址後,偕同蔡淳凱及被害人周泰宏、張瑞育,以救護車將蔡 林婉如送往醫院。詎被告蔡瓊郁基於意圖使被害人周泰宏、 張瑞育受刑事處分之誣告犯意,明知被害人周泰宏、張瑞育 到達上開蔡林婉如住處後,即對患者作評估及用血氧機監測 脈博、血氧,並認定係屬危急個案,需要儘速就醫,而當時 蔡林婉如尚有呼吸心跳,毋須作CPR(心肺復甦術),被告 蔡瓊郁於被害人周泰宏、張瑞育趕抵現場進行上述評估時並 未在場,係待蔡林婉如被搬上救護車後,始騎腳踏車趕到, 竟遽指被害人周泰宏、張瑞育於上述其抵達前之時段,未替 蔡林婉如作評估、監測及CPR;其後被害人周泰宏、張瑞育 將蔡林婉如搬上救護車後,被告蔡瓊郁與蔡淳凱亦一同搭乘 救護車前往醫院,在救護途中,被害人周泰宏、張瑞育執行 救護送醫勤務,對於是否急救、是否要作CPR、是否要電擊 (按年歲已大者或病情嚴重者,會有放棄急救,寧願安寧往 生,不作無謂延長生命之急救措施之情況),均有事先詢問 家屬蔡淳凱或被告蔡瓊郁,經獲得被告蔡瓊郁之同意後,盡 責賣力執行救護,被告蔡瓊郁於102年4月29日到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檢察署申告,誣指被害人周泰宏、張瑞育於上開急救 過程,全程沒有做急救動作,在蔡林婉如並未死亡狀況下即 放棄急救,並於同年6月26日檢察官傳訊時,復誣指被害人 周泰宏、張瑞育完全沒有做CPR,認被害人周泰宏、張瑞育 涉有刑法之業務過失致重傷害罪嫌,而以此方式誣告被害人 周泰宏、張瑞育。嗣經該署檢察官調查後認被害人周泰宏、 張瑞育犯罪嫌疑不足,而於102年8月19日以102年度偵字第 17153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因而查悉上情。因認被告
蔡瓊郁涉犯刑法第169條第1項之誣告罪嫌。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 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犯罪事實所 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 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 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 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 懷疑之存在時,即難遽採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76年 台上字第4986號刑事判例可供參照)。再按刑事訴訟法第16 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 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 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 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 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 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著有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刑事 判例足資參照)。另按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 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 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 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 ,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前揭第154條第2項所謂「應依證據 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條前段規定, 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 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 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 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 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 敘說明(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判決參照)。三、公訴意旨認被告蔡瓊郁涉犯刑法169條第1項之誣告罪嫌,無 非係以被告蔡瓊郁於偵查中之陳述(含偵訊筆錄、光碟)、 證人即被告蔡瓊郁之弟蔡淳凱於偵查中所述、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勘驗筆錄、急救過程行車紀錄器錄影光碟 、對話譯文等資為論據。
四、訊據被告蔡瓊郁固坦承被害人周泰宏、張瑞育到場時其並未 在現場,被害人周泰宏、張瑞育將蔡林婉如搬上救護車後, 被告蔡瓊郁亦一同搭乘救護車前往醫院等事實,惟堅決否認 有何誣告之犯行,辯稱:我沒有誣告,被害人周泰宏、張瑞 育沒有做CPR,我認為黃金6分鐘內要趕快處置,一開始就要 給氧氣,我說沒有急救是指我還沒有到現場的時候,我申告 時沒有捏造事實等語。經查:
㈠按刑法第169條第1項誣告罪之成立,須其申告內容完全出於 憑空捏造,若所告尚非全然無因,則不能構成誣告罪(最高 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3175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再按,申 告人所訴之事實,若有出於誤會或懷疑有此事實而為申告, 以致不能證明其所訴之事實為真實,縱被訴人不負刑責,而 申告人因缺乏誣告之犯意,亦難成立誣告罪;反之,若以自 己親歷之事實,妄指他人有犯罪行為,向該管公務員申告, 非因出於誤會或懷疑而係出於故為虛構者,即無解於誣告罪 之構成(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578號、95年度台上字第 1758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㈡經本院勘驗被告蔡瓊郁102年4月29日偵訊筆錄(勘驗檔名: 光碟102他2701②之VIDEO_TS【VOB】;錄音時間:總長9分 10秒;錄影畫面顯示開始時間:13/04/29 MO 11:26:45; 開始勘驗時間:00:00:29~00:05:24【錄影畫面時間: 11:27:16~11:32:10】),勘驗結果如下: 檢事官:你這個是要告消防局、消防局?
蔡:對對對。
檢事官:ㄚ有特定要告誰嗎?還是怎樣?
蔡:因為救護員不知道,ㄚ所以我們要告119的,因為~。 檢事官:119?
蔡:對呀。因為他一聽到老人家,就派一個厚沒有救護,不 懂的救護的人來。
檢事官:所以你就是119也不曉得是什麼人就對了? 蔡:對呀,對呀,對呀。因為他一聽到老人家就叫一個不會 CPR的人來。然後全程沒有~。
檢事官:嘿,檢察事務官,李怡進,木子李,心台怡,嘿對 ,進步的進。嘿,那個蔡~蔡女士啦厚。
蔡:是。嘿。
檢事官:住哪裡?
蔡:臺中市。
檢事官:ㄟ那個門關一下比較好。
蔡:忠、忠孝路【蔡瓊郁起身去關門】194巷。 檢事官:忠孝路194號17號啦厚。
蔡:對對對。
檢事官:ㄚ你聯絡電話多少?
蔡:00000000。
檢事官:聯絡電話2287啦,2581啦厚。 蔡:嘿,對。
檢事官:好,你,來。今天來這邊要告什麼人什麼事? 蔡:119嘛。因為我們~。
檢事官:我要告119的。
蔡:對,119這個單位,它派遣一個不懂得救護常識的人來。 檢事官:好,你等一下。什麼時間,什麼、大概~? 蔡:4月7號2點,清晨2點。
檢事官:嘿。它是因為什麼事?開~大概什麼事的經過,你 大概講一下。
蔡:媽媽因為胸痛。
檢事官:大概清晨2點啦厚。
蔡:對對嘿。
檢事官:然後我母親啦厚。
蔡:嘿。
檢事官:我母親胸~。
蔡:胸痛。
檢事官:你母親叫那個蔡~。
蔡:蔡林婉如。
檢事官:林婉如啦厚。
蔡:嘿嘿嘿。
檢事官:蔡林婉如。
蔡:嘿,住台中市嘿。
檢事官:所以打電話通知119啦厚。
蔡:對對,ㄚ他問說多少歲?
檢事官:嘿,119,嘿。
蔡:對。
檢事官:然後他~你說119問多少歲,ㄚ然後勒? 蔡:然後就派一個不懂的救護常識的人來。他一發現我媽媽 昏蹶。
檢事官:等一下。之後就派一個沒有經驗的啦厚。 蔡:對對對,沒有經驗的人來。
檢事官:沒有經驗的人來、來載就對了?
蔡:對,是,對。ㄚ全程沒有做急救的動作。救~全程救護 車裡面的設備,完全都沒有拿出來用。
檢事官:全程都沒有急救~。
蔡:對對對。
檢事官:的動作。
蔡:是。
檢事官:嘿。
蔡:然後去通報110,說因為是居家死亡,去通報110。 檢事官:然後來,等一下,等一下。之、全程沒救、急救的 動作啦厚。
蔡:對對對對。
檢事官:ㄚ之,ㄜ~然後來是送到醫院,ㄚ怎樣,發生什麼 事嗎?
蔡:送到醫院,然後就是~。
檢事官:送到哪個醫院?
蔡:臺中醫院加護病房。
檢事官:後來就送到醫院。
蔡:對。ㄚ現在還在加護病房厚。
檢事官:嘿。
蔡:昏迷中,昏迷指數只有3而已。
檢事官:嘿。
蔡:厚。ㄚ我們有跟119反應,他說剛開始有意識時候沒有 做CPR,ㄚ可是他跟110說居家死亡送醫,送醫無生命跡 象,他又去通報110了。
檢事官:醫院~,你是說送到那邊台中醫院的加護病房,ㄚ 昏迷指、昏、昏迷指數只有3?
蔡:對對對對。
檢事官:然後醫院的醫師說沒有做急救的動作才會這樣? 蔡:沒有,沒有。
檢事官:還是怎樣?
蔡:不是。他、這個救護員他沒有給我們做CPR。 檢事官:對。
蔡:ㄚ然後他又去通報110說這個個案是居家死亡。他又去 通報110。
檢事官:昏迷指數3。
蔡:對。
檢事官:然後你說那個之後119的人又去通報110喔? 蔡:對。因為我、我媽媽在急救的時候。
檢事官:通報110說怎樣?
蔡:說這個個案厚。
檢事官:這個個案。
蔡:居家死亡,送醫無生命跡象。ㄚ請管區的。 檢事官:居、居家啦。
蔡:居家死亡。
檢事官:居家死亡,送~。
蔡:無生命跡象,請管區員警來關心。
檢事官:送,居家死亡,送醫無跡、跡象啦厚。 蔡:無生命跡象。
檢事官:無生命跡象。
蔡:對。ㄚ這樣他明明知道,他為什麼不急救?ㄚ家屬要, 家屬有跟他反應說我們有專業知識,還把家屬趕下車。
檢事官:然後你是覺得~,你的,你今天~。
蔡:草菅人命、草菅人命。我們還在活,說我們居家死亡。 檢事官:嗯。
蔡:把我們放棄。草菅人命。
檢事官:我覺得11~,嘿。草菅人命,因為母親還沒死亡。 蔡:是啊,還在啊。
檢事官:卻、卻,你的意思是說她還沒死亡,然後卻通報說 已經、已經沒生命跡象這樣子?
蔡:還沒死就放棄急救,還去通報。
檢事官:還沒死亡,就放棄急救?
蔡:對。放棄急救,還去通報110說居家死亡,送醫無生命 跡象。
檢事官:嗯、嗯。
㈢經本院勘驗被告蔡瓊郁102年5月29日偵訊筆錄(勘驗檔名: 光碟102他2701①之5月29、6月26日資料夾之VIDEO_TS【IFO 】內之第一個檔案;錄音時間:總長23分13秒;錄影畫面顯 示開始時間:13/05/29 WE 15:37:56;開始勘驗時間:00 :02:16~00:03:21【錄影畫面時間:15:40:11~15: 41:15】),勘驗結果如下:
檢:因為你出來告,我現在是想瞭解說,你要告什麼~你是 要告他們什麼罪?因為我們地檢署是辦犯罪的。 蔡:對。
檢:ㄚ你要告他們什麼罪?
蔡:告他們~他沒幫我們做CPR,他明明知道我們厚~。 檢:你說119的人沒有~。
蔡:對對。
檢:向妳媽媽做~。
蔡:消防人員他完全都沒有做CPR,ㄚ然後~。 檢:119的~,妳等一下,我們還沒有記完。 蔡:是。我狀子裡面都有寫。
檢:妳。
蔡:嘿。
檢:沒有跟你母親做CPR?
蔡:都沒有。完全沒有。然後到半路上,快到醫院的時候, 他趕快把那些設備裝起來,做的樣給醫生看,看說我~ ,他就是這樣在做的。完全~(有幾個字聽不清楚)。 檢:ㄚ妳要~。妳要告他們什麼罪ㄋㄟ?
蔡:職務過失ㄚ,致人成植物人ㄚ。
檢:業務過失?
蔡:對對對。
檢:業務過失。
蔡:嘿。
檢:致人~。
蔡:成植物人。
檢:成植物人?
蔡:對。
檢:就是致人成植物人?等於是重傷?
蔡:對、對。草菅人命ㄚ,明明可以救活的,他沒幫我們做 ,ㄚ我、我要、我要上去幫忙,他把我趕下來。 ㈣經本院勘驗被告蔡瓊郁102年6月26日偵訊筆錄(勘驗檔名: 光碟102他2701①之5月29、6月26日資料夾之VIDEO_TS【IFO 】內之第二個檔案;錄音時間:總長31分18秒;錄影畫面顯 示開始時間:13/06/26 WE 15:04:21;開始勘驗時間:00 :01:52~00:22:43【錄影畫面時間:15:06:11~15: 27:02】),勘驗結果如下:
檢:那另外一位有沒有對妳母親做CPR?
蔡:沒有。完全沒有。連車上的氧氣都沒有給,氧氣罩都沒 有套。
檢:連車上的氧氣罩~。
蔡:都沒有套。然後在中途快到醫院的時候,才趕快裝個樣 ,要給醫生看。
檢:從妳媽家到臺中醫院多久時間?
蔡:因為他中途有停下來有耽誤。
檢:【因為他們中途有停下來有耽誤(整理筆錄)。】他們 停下來做什麼?
蔡:他就是趕快把那些裝備裝起來給醫生看。
檢:【耽誤(整理筆錄)】
蔡:ㄚ我要上前跟他們說,趕快幫我媽做CPR,他把我趕下 去。
檢:【他們停下來做什麼?(整理筆錄)】他們停下來~, 妳說他們停下來做什麼?
蔡:就說他們要幫我媽媽急救,事實上都沒有。 檢:他們停下來做什麼ㄚ?
蔡:我不知道。他把我趕下去,我本來坐在司機旁邊。ㄚ他 們停下來我要過去看,他們一開始就說我、我媽沒有呼 吸了,ㄚ我一直請求他們給我媽做CPR,他們不要。然 後到中途的時候,他說他們要幫我媽急救,也沒有。然 後,司機下,我也跟著下來要進去看,他又把我~他們 兩個又把我趕下來。【00:04:27,錄影畫面時間:15 :08:47】
【00:04:36至00:21:48,錄影畫面時間:15:08:55至 15:26:08,檢察官諭知當庭勘驗救護車行車記錄器光碟2 次】
【00:21:56至00:22:43,錄影畫面時間:15:26:16至15 :27:02】
檢:現在問題不在燈光明暗啦。
蔡:當然啦。
檢:妳有沒有看清楚說他。
蔡:沒有沒有,他是中途做的。我要、我要,我希望~。 檢:他上車以後有沒有閒著說在那邊沒事做。
蔡:有,因為我沒有住我媽媽家,我去的時候,他閒著沒事 做,我到的時候,他才開始有動作。
檢:這個實在很那個ㄋㄟ。
蔡:嘿。
檢:他上車以後~。
蔡:檢察官。
檢:從來沒有閒著就開始幫妳媽媽檢查。
蔡:沒有。那、那個~。
檢:那妳媽媽年紀也那麼大了,幾歲?妳上一次說幾歲?九 十幾歲?還是八十九?
蔡:沒有啦,八十幾而已。
檢:八十九?
蔡:八十幾ㄚ。
檢:那妳堅持要告嗎?
蔡:要告。因為我沒有看到,而且他跟~,我、我有呈報上 去的,他跟局長講的話,與事實不符ㄚ。
檢:【勘驗兩次,這邊寫(整理筆錄)】
蔡:嘿ㄚ。他跟局長~,然後他馬上去通報110。我媽媽還在 醫院急救。
㈤經本院勘驗被告蔡瓊郁102年7月24日偵訊筆錄(勘驗檔名: 光碟102他2701①之7月3日、24日資料夾之VIDEO_TS【IFO】 內之第二個檔案;錄音時間:總長19分44秒;錄影畫面顯示 開始時間:13/06/26 WE 16:00:00開始勘驗時間:00:01 :49~00:06:14【錄影畫面時間:16:01:49~16:06: 13】),勘驗結果如下:
檢:檢察官現在跟你講厚。
蔡:嗯。
檢:因為你以前一直提出過失重傷罪啦厚。
蔡:嗯。
檢:那錄影帶也給妳看了。
蔡:嗯。
檢:也請妳弟弟來看過了。
蔡:嗯。
檢:那妳如果說妳堅持還要告,這~就消防、消防人員兩個 人過~業務過失重傷害這一部分,那檢察官就指定妳為 代行告訴人,妳才、妳就提告。但是、但是妳要注意那 個誣告的問題,如果~,該查的我們其實都已經查得很 清楚,妳也看得很清楚。那現在慎重的再問妳厚,妳要 告嗎?
蔡:報告檢察官。
檢:嘿。
蔡:因為他那個沒有在現場檢查護理。
檢:我問妳還要不要告啦?
蔡:對,ㄚ是因為救護人員沒有在現場救護。厚,他~ 檢:妳還要不要告啦?
蔡:要、要告。
檢:【要告(整理筆錄)】好,那指定妳為代行告訴人。 蔡:嗯。
檢:檢察官指定妳為代行告訴人。
蔡:嗯。
檢:【妳是否要告?妳是否提告?(整理筆錄)】檢察官指 定妳為代行告訴~告訴人了厚,那妳現在就有告訴權了 。妳要提告嗎?
蔡:嗯。要。
檢:【要(整理筆錄)】告何人、何事?告何人、何罪? 蔡:消防局ㄚ,他派遣的救護人,我們是打給消防局的。ㄚ 是~。
檢:告什麼人?
蔡:消防局的人,我們是打、打119去ㄚ,ㄚ他指定~。 檢:告那兩個人呦?妳以前講的那兩個人喔?
蔡:我不知道,我們是打電話給消防局,ㄚ他派人來的。 檢:ㄚ你以前不是有寫那兩個人嗎?妳要告誰ㄚ? 蔡:我們是打給119的,我們是針對119的,他派遣的人員~ 不當ㄚ。因為救護~。
檢:ㄚ妳現在要告什麼人?什麼罪ㄚ?
蔡:過失傷害ㄚ。
檢:ㄚ什麼人過失傷害?
蔡:消防局派遣的人ㄚ。
檢:消防局派遣的人?
蔡:嗯。
檢:幾個人?
蔡:二個人。
檢:如何過失傷害?
蔡:他沒有在現場馬上給我媽媽急救,一直把我媽媽放到救護 車的時候,才在監視、監視器下面開始執行動作,然後他 跟他上面的人又說是中途沒有呼吸,ㄚ然後又跟110的說 個案居家死亡,送醫無呼吸、心跳,一件事情為什麼有三 個版本?
檢:他們沒有在現場給妳媽媽~吸、吸。
蔡:沒有。
檢:現場急救。
蔡:對。
檢:一直到~。
蔡:救護車上才開始檢查有沒有呼吸。
檢:一直到救護車上。
蔡:對。才開始檢查有沒有呼吸,他連他的急救包都沒有拿出 來。一直到車上他才把~。
檢:才開始檢查~有沒有呼吸。
蔡:對。心跳。
檢:再來ㄋㄟ?
蔡:這個動作不是在救護車上該做的事情,在救護集的第六章 他們已經寫得很清楚,救護人一定要在現場就要開始做心 臟這些檢查。
檢:ㄚ怎麼偽造文書?
蔡:我沒有偽造文書ㄚ?
檢:妳要告他們偽造文書,怎麼偽造文書?有嗎? 蔡:ㄚ他就是三個版本ㄚ,他跟他的長官ㄚ,他的、他的長官 給我~。
檢:妳要告什麼偽造文書嗎?
蔡:我沒有說他偽造文書ㄚ,我只是說他過失傷害ㄚ。 ㈥經本院勘驗被告蔡瓊郁102年8月14日偵訊筆錄(勘驗檔名: 光碟102偵17153之VIDEO_TS【IFO】;錄音時間:總長42分 11秒;錄影畫面顯示開始時間:13/08/14 WE14:58:49; 開始勘驗時間:00:27:10~00:29:27【錄影畫面時間: 15:25:59~15:27:55】),勘驗結果如下: 檢:那,妳認為張瑞育有什麼~,司機ㄚ,你先講司機張瑞 育有什麼過失?
蔡:他中途停下來,說要去後面幫忙做,可是監視器裡面完 全沒有看到第二個人在。ㄚ而且,我們民眾是不懂的醫 學,才會去求救119,所以我們民眾沒有過失傷害,照
道理119的人要在電話上指導我們。
檢:你說他中途停下來說要到後面幫忙?
蔡:對。
檢:結果畫面上沒有?
蔡:對。
檢:畫面我們上一次跟你講了,在做~做那個~,畫面上沒 有,是因為要做電擊的時候,那個~整個車子就要熄火 ,引擎要熄火,免得干擾儀器了,那錄影就不~中斷5 分鐘沒有錄影是因為在做電擊ㄚ。
蔡:不是這樣。
檢:你就不理解~。
蔡:不是這樣。
檢:喔,那你很專業囉,我都不懂,我還要請教那個消防隊 說,為什麼那個畫面中間會停止5分鐘,他們就是這樣 解釋,這樣解釋你說不是這樣。
蔡:沒有,我也有問他們,他們不是這麼說。
檢:ㄚ不然是怎樣。
蔡:他說那~那如果熄火的時候,連機器也不會動ㄚ,氧氣 也不會轉ㄚ,他這麼跟我說的。ㄚ而且他~。
檢:誰跟妳講?
蔡:專業人員跟我講啦,賣儀器的人跟我講的。 檢:ㄛ~那個,好,這一點你說,司機的過失厚就是~。 蔡:對,他說他~他說停在那裡,我要上去幫忙,他把我趕 下來,他說他們是專業,叫我不要管,把我趕下去,而 且在那邊~,在~在那個錄影帶裡面完全沒有看到第二 個人。ㄚ然後,我要補充說,我們民眾就是不懂的醫學 ,家屬厚,有困難才會求救119,119要在電話上指導家 屬要怎麼做,一直到救護員來才能夠接手。他們沒有跟 我們講,這不是我們民眾的什麼過失。
檢:好啦,厚。好。
蔡:我們民眾沒有錯。
檢:好啦。民眾沒有錯。
蔡:對。
㈦誣告罪之成立,須其申告內容完全出於憑空捏造,若所告尚 非全然無因,則不能構成誣告罪,已如前述,綜觀前述勘驗 結果,固足認被告蔡瓊郁確實有對被害人周泰宏、張瑞育提 出業務過失傷害告訴,並於偵查中表示:「派一個厚沒有救 護,不懂的救護的人來」、「因為他一聽到老人家就叫一個 不會CPR的人來」、「全程沒有做急救的動作」、「全程救 護車裡面的設備,完全都沒有拿出來用」、「這個救護員他
沒有給我們做CPR」、「還沒死就放棄急救」、「快到醫院 的時候,他趕快把那些設備裝起來,做的樣給醫生看」、「 連車上的氧氣都沒有給,氧氣罩都沒有套」、「我去的時候 ,他閒著沒事做,我到的時候,他才開始有動作」、「他沒 有在現場馬上給我媽媽急救,一直把我媽媽放到救護車的時 候,才在監視、監視器下面開始執行動作」等語,惟被告蔡 瓊郁係經檢察官當庭指定為代行告訴人而為告訴,前開陳述 內容,有無故意捏造不實事實之誣告犯意,抑或僅係出於其 一己認知、解釋之錯誤,乃為本案應予查明、釐清之重點。 ㈧被告蔡瓊郁於本院中對於其前述所言之真意表示:救護人員 沒有幫我母親做CPR,CPR是指口對口人工呼吸,少掉這個動 作就不叫CPR,我認為口對口人工呼吸跟心臟按摩一樣重要 ;我認為在黃金6分鐘內要趕快做處置,我說救護人員全程 沒有急救,指的是機器來之前;我沒有看到救護人員給我母 親電擊及氧氣,我都在副駕駛座,而且後來有沒有給氧氣已 經不重要,一開始就要給氧氣,因為已經腦傷變植物人等語 (見本院卷第82頁背面至第86頁背面),足認被告蔡瓊郁所 述救護人員「全程沒有做急救的動作」、「救護車裡面的設 備,完全都沒有拿出來用」等語,是因為被告蔡瓊郁未全程 目睹救護過程,對於被害人周泰宏、張瑞育所採取之救護措 施,於護母心切之心態下,自認未達標準,而強調被害人周 泰宏、張瑞育沒有做口對口人工呼吸、且未在一開始(即被 告蔡瓊郁不斷強調之黃金6分鐘內)給予氧氣等情。是以, 被告蔡瓊郁僅係對於被害人周泰宏、張瑞育未為一些特定救 護措施有所指摘,及出於一己之解釋而有所誤會,並非全然 憑空捏造事實,其用語片面觀之雖有誇大之嫌,惟從整體文 義、語句觀之,並無憑空捏造事實而為誣告之行為。 ㈨又被告蔡瓊郁於本院中表示:我跟媽媽感情好,是我送媽媽 去醫院的,怕對我兄弟姊妹無法交代;我媽媽現在在臺中醫 院照護中心,費用非常龐大,我現在隨時都擔心我媽媽是否 還活著,現在一直給媽媽藥物注射,之後可能要洗腎,每幾 分鐘就要抽一次痰,非常辛苦,白天我和弟弟輪流照護,只 要一拿掉呼吸器我媽媽就沒有呼吸;我針對這塊提出合理懷 疑,我也不認識救護員,我只是一個小老百姓,沒有辦法自 己查明不當的地方才會申告等語(見本院卷第15頁、第86頁 ),足認被告蔡瓊郁與其母蔡林婉如感情良好,因其母變植 物人,充滿煎熬與不捨,而對當天救護過程依其認知多所質 疑。被告蔡瓊郁於本審理中供稱:我到場後有看到救護人員 有先測量我母親的脈搏及體溫,我認為這種動作應該不會做 2次,所以我認為他們在我家的時候,應該沒有做;我到的
時候,我母親已經在救護車上了,車子還沒有開動,救護人 員就晾在一邊,等著開車等語(見本院卷第82頁背面至第86 頁背面),可見被告蔡瓊郁於提告過程中,係根據其個人體 認之前開事證提出懷疑,其中語意表達上或有較為激烈之用 語(指責救護人員「晾」在旁邊),或有出於一己之判斷之 詞(如看到救護人員在車上量脈搏及體溫即認為在其到場前 救護人員未量脈搏及體溫),然此均係出於被告蔡瓊郁對其 母親病情之急切關心及對救護人員之行為有所誤會或未解, 而欲查明救護過程中是否有不當之處,尚難據此推認其主觀 上有何刻意捏造不實事證之誣告犯意。
㈩另當事人到庭陳述時,究竟是情緒或意見之表達,或是針對 其親身見聞事實之陳述,應加以區分。被告蔡瓊郁於偵查中 所述之情節,從其與檢察事務官及檢察官之對話過程來看, 可明顯察覺其並不是對其當時所親身見聞之事實故意捏造不 實內容而為陳述。例如,被告蔡瓊郁102年4月29日偵訊筆錄 中所稱:「派一個厚沒有救護,不懂的救護的人來」、「因 為他一聽到老人家就叫一個不會CPR的人來」等語,係被告 蔡瓊郁當庭表達其對於救護人員專業能力的意見,並非其故 意虛構救護人員無救護專業、不會CPR之事實;被告蔡瓊郁 又於102年4月29日偵訊筆錄、102年5月29日偵訊筆錄、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