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易字第340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泭洲
選任辯護人 常照倫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
1600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2646號請求確認排水權存在案件判決確定前,停止審判。
理 由
一、按犯罪是否成立或刑罰應否免除,以民事法律關係為斷,而 民事已經起訴者,得於其程序終結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 第297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告訴人順淵有限公司就其所有之臺中市○○區○ ○○段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1194號建物,對於被告所有 之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上之水溝是否具有排 水權存在乙事,已向本院民事庭提起確認排水權存在之訴訟 ,由本院於103 年8 月6 日以102 年度訴字第2646號民事判 決在案,惟該案現經上訴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審理中,有 上開民事判決及民事聲明上訴狀各1 份在卷可據。而上開告 訴人對於被告之前揭土地上之水溝是否具有排水權,確有影 響本件刑事訴訟審判結果,非俟民事程序終結,無由判斷, 本院認為於該案判決確定前,有停止審判之必要。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黃齡玉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筠婷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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