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易字第3404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劉泭洲選任辯護人 常照倫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黃齡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筠婷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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