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128號
原 告 陳梅貞
被 告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代 表 人 林延文(局長)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使用牌照稅罰鍰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10月 1 日發函通知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 日內補正,該通知已於 103 年10月18日送達原告(按:係於同年10月8 日寄存送達 ,依法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 書在卷可稽。惟查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第104 條 、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周玉羣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辜伊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