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更字第1號
原 告 黃王快
王進財
王加興
王朝旺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蘇錦霞律師
複代理人 蕭盛文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張煊富
兼
訴訟代理人 羅鴻霖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羅鴻霖
姜洺
張森富
翁張秀容
被 告 張吉富
羅永昌
羅振東
羅芸芳
高麗鳳
羅文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年十二月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應以被告姜洺對於最高法院 93年度台上字第2118號判決所提再審之訴之裁判為據,依民 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該事件業 已終結,本件裁定停止之原因已消滅,爰依職權撤銷停止訴 訟程序之裁定。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美慧